針對日前曝光的成都“男司機逼停毆打女司機”事件,記者從警方提供的男司機張某車上的行車記錄視頻中看到,“被毆打的盧女士曾兩次突然變道險釀事故”.據悉,目前打人司機張某,通過一段視頻對盧小姐道歉,表示很對不起傷者,并強調對自己行為非常后悔;而被打司機盧女士,也對第一次變道道歉,而第二次是“因為路窄不得已才拐過去”.(《京華時報》5月5日)
隨著“男司機逼停毆打女司機”事件的進一步進展,以及更多相關信息,尤其是男司機車上行車記錄視頻的披露,這起事件之所以發(fā)生的來龍去脈、前因后果以及基于此的完整事實真相,無疑已得到進一步的呈現。
通過“行車記錄視頻”,我們能十分清楚地看到,這起事件之所以會發(fā)生,“被毆打的盧女士曾兩次突然變道險釀事故”,實乃最直接的誘因。被打女司機不僅絕非像其最初描述的那么無辜,如“直到被打,自己都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也并非僅僅是簡單的“自己對道路不是太熟悉,在變道時突然點了一下剎車”而已。女司機的“突然變道”駕駛行為,不僅具有“險釀事故”高度危險性、巨大潛在危害性,事實上也是存在明顯的任性賭氣、主動為之成分的。這或許誠如有成都警官分析的,“女司機被打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她先是突然切換三條車道,別了男司機,男司機路怒癥爆發(fā),追上女司機反別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駛,女司機又加速追趕上來,再別男司機,并搖下車窗大吼,最終招致被暴打。”
拋開對當事雙方的道德評判不論,單從法律角度審視,依據相關法律法理,對于這起“男司機毆打女司機”事件,該怎樣追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厘清其中罪與罰呢?筆者以為,對于打人男司機來說,目前警方對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實施刑事拘留,當然沒有問題。但在接下來的起訴、審判環(huán)節(jié),恐怕還需進一步充分考慮這樣兩個具體情節(jié),并給予從輕處罰,其一,男司機所以“尋釁滋事”,女司機是存在嚴重過錯的;其二,對于自己的涉嫌犯罪行為,男司機已認罪悔罪。而依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
而對于被打女司機來說,除了明顯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責任,筆者以為,鑒于其“兩次突然變道險釀事故”的高度危險性和惡劣性,以及其對公共秩序甚至公共安全所造成危害,(據悉,男司機車上“幼兒兩次從安全座椅撞到玻璃上,最后一次還被撞出座椅,頭、手、頸部受傷”),事實上還可以考慮進一步追究其擾亂公共秩序的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危險駕駛”的刑事責任。因為依據《刑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女司機“兩次突然變道險釀事故”、威脅車上嬰兒安全,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無疑值得追問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