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能夠把一個“沖、繁、疲、難”之地治理得好的,那才叫做真正有政績——對今天來說,其實也是這個道理。
而丟官的。漢成帝時,薛宣管轄的高陵縣令楊湛和櫟陽縣令謝游都是極其貪婪狡猾之人,薛宣封“吏民條言”給楊湛,給他施加壓力,讓他自動辭職;薛宣又發(fā)公函給謝游,開門見山地說“告櫟陽令:吏民言令治行煩苛”云云,語氣非常不客氣:群眾對你這個櫟陽縣令很不滿意,都反映你施政無方,法令繁瑣苛刻。于是,謝游的烏紗帽也丟了。所謂“吏民條言”和“吏民言”,正是群眾對兩個縣長的批評、揭發(fā)、舉報之類。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考核
體制內(nèi)的“三等九級”與體制外的“萬民傘”
不過總體說來,古代對官員的考核相對還是比較全面的。
西晉時以四條標準考核郡、縣官員,這四條是:正身(個人品質(zhì)),勤民(為百姓辦事),撫孤(撫恤孤老之人),修人(幫人改錯)。北魏考核官員分為三等:上上、中中、下下;上上者提升,下下者免官,中中者不升不免。北周考核官員制定了6條標準,這六條是:清身心,敦教化,盡地利(發(fā)展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擢賢民(推薦人才),恤獄訟(執(zhí)法公平),均賦役(合理征收賦稅勞役)。
唐代的考核非常完善。一年一考,其中文官的考第是三等九級,參考標準為“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偏重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風。“二十七最”是區(qū)分不同職務所定,偏重行政能力和績效。比如“法官之最”的標準是“推鞫得情,處斷公允”;“學官之最”的標準是“訓導有方,生徒充業(yè)”;“校(書郎)正(字郎)之最”的標準是“讎校精審,明于刊定”,頗似現(xiàn)代出版總署對編校人員的考核,規(guī)定差錯率不得超過萬分之幾,等等不一。
臺灣史學家黃清連在《唐代的文官考課制度》中,編過一份唐代官員九等考第的品評細則:按職設(shè)目達到“最”者,加四善俱全,就評“上上”,一最三善或無最四善,可評“上中”,一最三善或無最三善,可評“上下”;一最一善或無最二善,可評中上,一最或無最而有一善,可評“中中”,倘無最無善,但“職事粗理”,可評“中下”。再往后是“愛憎任情,處斷乖理”評“下上”,“背公向私,職事廢聞”評“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評“下下”。能排在中等三級的,起碼可以保住職位或官階,列入下等三級的,依次是革職降級,聽候監(jiān)察部門查處,直至“貪濁有狀”移交司法部門,跟今天的“優(yōu)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差不多,但唐朝對考核不合格者的處理則比今天要嚴厲得多。
古代官員政績考核多為內(nèi)部進行,但也并非意味著完全不重視民間的聲音,例如“萬民傘”的把戲,那是百玩不膩的。在古代,習慣上州縣長官離任時,總希望當?shù)匕傩崭阋稽c紀念活動,以說明自己“官聲卓著”、“遺愛民間”。老百姓不得不配合,省錢又省事的辦法是,送給離任長官一把有紳士們簽名的“萬民傘”,寓意是闔境紳民都曾得到這位長官的庇護。
還有一項離任的儀式就是“脫靴遺愛”。唐朝時有個叫崔戎的好官,在任華州刺史時做了很多好事。后來任滿離開時,百姓們都不舍得讓他走,攔在路上,拉斷了他的馬韁繩,脫掉了他的官靴。后來形成習慣,明清時州縣長官無論清濁賢愚,離任時都要搞這么一出把戲,在出境之前,由紳民攔路替官老爺脫掉那官靴,算是留作紀念。
漢魏時代就有了民意評官
往前追溯,民意評官的源頭當是漢魏時代的鄉(xiāng)議選士制度,就是從最初的選拔官員要聽取群眾評議,逐漸發(fā)展到考核官員時也要參考群眾評議。當時,有很多基層官員因為得到了群眾的高度評價而飛速升官。比如,在《漢書·循吏傳》中,朱邑就是因為受到群眾擁戴,由鄉(xiāng)干部一下子升為太守卒史;召信臣也因為得到了群眾的好評,由上蔡縣長直升到零陵太守。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