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古典文獻可以發(fā)現(xiàn),在封建時代,有大量因為君不能以禮待臣而導致君臣成仇的事情。首先來看一個小故事,《左傳·宣公二年》記載,鄭、宋兩國發(fā)生戰(zhàn)爭:
二年春,鄭公子歸生受命于楚,伐宋。宋華元、樂呂御之。二月壬子,戰(zhàn)于大棘,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呂,及甲車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
將戰(zhàn),華元殺羊食士,其御羊斟不與。及戰(zhàn),曰:“疇昔之羊,子為政。今日之事,我為政。”與入鄭師,故敗。君子謂:“羊斟,非人也,以其私憾,敗國殄民,于是刑孰大焉?《詩》所謂人之無良者,其羊斟之謂乎!殘民以逞。”
華元與羊斟是君臣關(guān)系,也因此,羊斟才能夠成為華元的御手。在車戰(zhàn)時代,御手也都是君子,如果是公侯上陣,御手通常是大夫。華元在戰(zhàn)前殺羊犒賞自己的士-臣,卻恰恰遺忘了羊斟。也許這只是一個小小的疏忽,也許華元是故意的。不管怎樣,此事給華元帶來了災難:羊斟大概以為華元故意輕忽他、侮辱他,違犯了君臣之約,因而決定放棄對這個君之忠,而對華元進行報復。結(jié)果導致整個戰(zhàn)斗的失敗,華元本人也被俘。比較強調(diào)君之權(quán)威的《左傳》作者對羊斟的做法給予嚴厲抨擊,但是,羊斟的做法未必沒有某種禮法上的依據(jù)。
類似的事情甚至發(fā)生在周王室,《左傳·莊公十九年》記載:
初,王姚嬖于[周]莊王,生子頹。子頹有寵,蒍國(周之大夫)為之師。及[周]惠王即位,取蒍國之圃以為囿。邊伯(周之大夫)之宮近于王宮,王取之。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蒍國、邊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亂,因蘇氏。秋,五大夫奉子頹以伐王,不克,出奔溫。蘇子奉子頹以奔衛(wèi)。衛(wèi)師、燕師伐周。冬,立子頹。
這里提到的蘇氏也遭到周王的不公平對待,《左傳·隱公十一年》記載:
王取鄔、劉、功蒍、邗之田于鄭,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溫、原、纟希、樊、隰郕、欑,而未絕者,服齊衰三月”,《禮記》云“臣之去國,君不掃其宗廟,則為之服”,是為舊臣服喪服之謂也。
面對孫文子的氣勢,衛(wèi)獻公也害怕了:
公使子蟜、子伯、子皮與孫子盟于丘宮,孫子皆殺之。四月己未,子展奔齊。公如鄄,使子行于孫子,孫子又殺之(注:使往請和也。子行,群公子)。公出奔齊,孫氏追之,敗公徒于河澤。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二。
衛(wèi)獻公決定求和,派遣群公子與孫文子締結(jié)盟誓。后面我們將會分析,春秋時代,君臣之間經(jīng)常需要依靠盟誓來建立信任和合作關(guān)系。但孫文子決心已定,不為所動。衛(wèi)獻公終于走投無路,只好“出奔”。在春秋時代,這種邦國之君或者臣“出奔”的事情,相當常見。出奔就意味著被迫或者主動解除君臣關(guān)系。而在孫文子之臣追逐衛(wèi)獻公過程中,還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初,尹公佗學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學射于公孫丁。二子追公(杜預注:二子,佗與差),為孫氏逐公。公孫丁御公(注:為公御也)。子魚曰:“射,為背師,不射,為戮。射為禮乎?”(子魚,庾公差。禮射不求中)。射兩軥而還(注:軥,車軛卷者)。尹公佗曰:“子為師,我則遠矣。”乃反之(佗不從丁學,故言“遠”。始與公差俱退,悔而獨還射?。9珜O丁授公轡而射之,貫臂(貫佗臂)。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二。
在這里,我們在追逐者庾公差那里看到了兩種倫理間的沖突:一種是師徒之情,一種是君臣之義。尤其是這里所說的“不射為戮”,也就是我們曾經(jīng)提到的“委質(zhì)而死”,這就是“忠”的內(nèi)涵所在。庾公差解決這種倫理沖突的辦法是故意射兩軥,既勉強履行了對于君的義務,又不至于傷害自己的師傅。而他的學生尹公佗因為沒有直接的師徒之誼,所以試圖射殺公孫丁。公孫丁給了他一個教訓,但依然沒有殺死他。由這個故事就可以看出,封建制下君子確實始終把武力的使用置于德行和理性的控制之下。
子鮮從公(注:子鮮,公母弟)。及竟,公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注:告宗廟)。定姜曰:“無神,何告?若有,不可誣也(注:誣,欺也。定姜,公適母)。有罪,若何告無?舍大臣而與小臣謀,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為師、保而蔑之,二罪也(注:謂不釋皮冠之比)。余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使余(正義曰:言暴虐使余如妾),三罪也。告亡而已,無告無罪(注:時姜在國,故不使得告無罪)。”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二。
逃亡途中,衛(wèi)獻公的母親首先數(shù)落了一番衛(wèi)獻公,指出了他的三宗罪:第一,謀非其人。大臣就是卿大夫,小臣就是公侯豢養(yǎng)的佞臣。定姜表達了當時人的常識性理念:公侯治國,當與卿大夫共謀。此即我們后面將會討論的封建君臣的共同決策機制。第二,廢棄師保。我們在第一卷討論殷商治國之道,曾經(jīng)論及師保制度,由這段論述可以看出,周代同樣存在這樣的制度,簡單地說,德高望重的卿大夫就是公侯的師保。他們確實是公侯之臣,但這個時代的臣本身就帶有伙伴的性質(zhì),這些德高望重的臣更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臣的角色,而扮演著師保的角色。第三,定姜也有私怨,她抱怨衛(wèi)獻公不甚尊重自己。在定姜看來,衛(wèi)獻公被逐,怨不得別人,完全是咎由自取。由此可以看出,封建時代,人們普遍具有強烈而敏感的禮法意識,這種禮法覆蓋所有人,并且,這種禮法也是客觀的,為所有君子周知的,因而所有君子也都可以依據(jù)這個禮法判斷所有君子,包括各級君。
這一“出君”事件自然引起了天下的關(guān)注。在晉國,賢人師曠與晉悼公有過這樣一段對話:
師曠侍于晉侯。晉侯曰:衛(wèi)人出其君,不亦甚乎?
對曰:或者其君實甚。
雖然有點婉轉(zhuǎn),但師曠在對話的開頭就明確而毫不留情地指出,衛(wèi)獻公要對自己的不幸遭遇承擔全部責任。接下來,師曠論述了,國人擁有出其君的權(quán)利。對此一權(quán)利,他提出了兩個略有不同的論證。第一個是這樣的:
良君將賞善而刑淫,養(yǎng)民如子。蓋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匱神乏祀,百姓絕望,社稷無主,將安用之?弗去何為?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