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倬云:中國古代社會與國家之關系的變動

時間:2012-09-11 10:23來源:《文物世界》 作者:許倬云 點擊: 載入中...

一、引論


國家與社會間關系是近來大家討論的焦點。在中國歷史的園地中,國家與社會也經常為集會討論的課題。這題目中的“社會”一詞,又常意含西方文學中civilsociety,在中文中則有人譯為民間社會,有人譯為公民社會,也有時則徑用“社會”二字為稱。[1]


在中國研究中,首先將這一觀念引用于中國社會者,大致是Rankin對于浙江縉紳的研究,以及Rowe對于漢口商會功能的研究,二者都是中國近代發(fā)展的例證,也涉及傳統(tǒng)社會力量的性質。[2]


由于civilsociety在西歐歷史的發(fā)展過程有其特定的意義,而若干思想家討論這一名詞時,又各別發(fā)展了特定的內涵,若逕為借用,以討論中國歷史,不免鑿枘不入。先將這一觀念的淵源,作一簡單介紹,或有助于后文對中國社會發(fā)展的討論。在古代希臘城邦國家的背景下,國家與社會重疊而不可分割。到了近世資本主義出現(xiàn),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保障財產權,遂將國家的權力與個人的權利有所分別。十七世紀的洛克(JohnLocke)在其名著《政府論》(TreatiseonGovernment)中說明了統(tǒng)治者的權力是由被統(tǒng)治者同意,以保護人民的諸種所有權(包括生命及財產)。與洛克同時的霍布斯(ThomasHobbes)在其《巨靈》(Leviathan)一書中提出了社會契約的觀念,則政治與人民作為兩個對立體,而經由契約結合為國家。[3]


黑格爾(G.W.FriedrichHegel)討論國家與社會之間相倚相成的關系。國家是理性的體現(xiàn),近代的市民社會只依存于國家之內。他以為家庭的親緣倫理是人類社會凝聚與群體的基礎,而近代出現(xiàn)的志愿團體,例如工會或職業(yè)團體,則是市民社會的基礎。家庭可以擴散為族群,以至構成民族,但仍是單純而同質的,而倫理更是神圣的。家庭分解,群體遂為異質的。此處黑格爾可能意指個人由家庭中釋放,再由自愿的選擇,結合為新的群體單位,以滿足其個別的需求。黑格爾的需求體系(systemofneed),殆接近求自利的動機。在市民社會中,個別成員由工作而求自利,為了滿足許多個別的小利,而集合為能滿足許多個體的大利。法律保護個別成員的權利,以國家公權力及志愿結合的團體,補充法律之不足。黑格爾意念中的國家,是理性而充足的,國家體制兼含城市中的市民社會與鄉(xiāng)村中仍以倫理為維系的社會。由此,市民社會在國家之內,而不等同于國家。然而黑格爾在討論國家時,特別提出如果國家與市民社會混淆,亦即兩者等同的情況下,國家的使命是保護個人的財產及自由。此處,個人是國家的一員,而且只有在成為國家的成員,個人始有其客觀、真實與倫理的意義。在黑格爾的意念中,國家是最終的實體,因其存在,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個別成員始得依存。國家與社會之間,遂是有機的融合。[4]近代思想家哈貝馬斯(JurgenHabermas)由黑格爾的理論,發(fā)展了公私領域的兩分觀念:以為社會私有領域,可以轉變?yōu)楣婎I域(publicsphere)。意見的交流可以轉化為輿論,經濟資源的交流可以轉化為商業(yè),而城市本身是交流的主要場合。在公眾領域的基礎上,遂有法律與公權力,以凝聚為國家。哈氏所指的公眾領域,正同黑格爾的“國家”與“市民社會”,毋寧也是抽象的理論概念。在真實的歷史中,都可呈現(xiàn)不同的形式。L5]


在中國歷史發(fā)展過程中,民間社會與公眾領域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如何形式?都可為討論中國社會變動的著眼點。中國近代史上的公眾領域,或可以是縉紳的權力為其中心的新興都市。[6]


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國,社會與國家之間如何交互作用?這是本文要探討的題目。本文的時代范圍是殷商到秦漢,因為這一段歷史的發(fā)展為后世中國制度立下了格局。本文以討論觀念為主,許多原始史料不再征引,許多史事重建的工作,也只引用研究成果。本文也是我對古代社會研究的檢討,故引用自己工作處頗多,并不因為自己的說法已是定論,不過為了節(jié)省從頭做起的重復工作而已。


本文主旨在于考察中國古代社會的變化,由此一方面可以董理古代社會演變的來龍去脈,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中國社會的特質。本文研究的角度在于討論國家權力,社會力量的互動及二者對于經濟資源與意識型態(tài)的控制。新馬克思主義社會學的健將ThedaSkocpol在比較四個社會革命與國家型態(tài)時,特別提出,國家的政治權力不是一個經濟與社會變化的舞臺,意謂政治權力不是因應變數(shù),而也當是有其自主性的變數(shù),主要由于國家有其組織的力量足以掌握許多資源。[7]


Skocpol的主張,不僅修改了馬克思以經濟因素為歷史發(fā)展原動力的主張,將政治由“上層結構”的被動性,賦予政治以自主的機能,而且也修整了當時CharlesTilly、TedGurr與CharlmerJohnson等人的諸種理論。Gurr以為情緒觀念與認知,都在歷史的劇變時(如戰(zhàn)爭、革命、暴亂)有其作用。Tilly主張人群之間爭奪資源及因此而起的互動,可說是政治變化的動力。Johnson則直指社會功能性的整合與變動,是政治變化的因素,而社會的整合又系于價值觀念,以協(xié)調社會的平衡性。Johnson之理論毋寧是建立在社會學的功能觀點上,因此必然強調社會的制度性與組織性。[8]


Skocpol主張政治的主動性與Johnson主張社會的主動性,再加上經濟與意識觀念兩方面的動力,實際上合而為四種力量的互動。不過,這四種力量互動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在不同的文化與不同的時間,四者互動可以有不少的格局。四者之中,政治與社會兩者又以其為人群具體的組織,遂既可為動力,也可為動力所依憑的群體,在政治力方面呈現(xiàn)為“國家”,在社會力方面呈現(xiàn)為“社會”。在近代的國家,政治的組織力十分強大,國家以公權力為工具,遂每有侵軼人民權利之處。同時,公民以其群體力量的整合為社會力,也運用各種組織,盡力制衡政治,防止強制權力的擴大。雙方拉鋸進退,最常爭奪的陣地,一為經濟資源,一為知識與信仰。如果政治力能收奪這兩種資源,甚至能使社會力也淪為政治力量的工具。反之,社會力強大時,則盡可能限制政治力的范圍,現(xiàn)代民主政體的國家,不愿有“大有為的政府”,即是為了防范政治力坐大。[9]


中國古代的國家與社會,自然與近代歐美發(fā)展的模式極為不同,甚至也與十九世紀的中國不一樣。本文不僅避免硬套模式,而且更擬嘗試以中國古史為實證,董理若干發(fā)展的線索。不過,以國家與社會作為兩個方法學上觀念的工具,則或有其方便之處。是以本文也從國家與社會兩橛,及其在經濟與意識價值兩個領域的控制為討論的主題。


至于國家發(fā)展,也仍有其階段性的特色。在國家的開展過程中,初期的國家,以凝聚族群而成為部落式的團體。眾多部落的聚合,則發(fā)展為邦聯(lián)。國家內部的結構,也可由家長的威權,逐漸制度化而成為君主政治,佐之以有組織的文官體系。隨民權的開展,君主政體又可能轉變?yōu)槊裰髁?包括虛君立憲),卻仍可能有強大的文官體系執(zhí)行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的伸張與收縮,并非只是單向一線的演化。


以社會發(fā)展的形態(tài)而言,中文的“社會”一詞,借自近代日文,可謂中文輸出加工后的再輸入。“社”之原意是地方社區(qū)--土地神的祭祀圈,是以“社會”的原意相當于英文的community,或者德文的gemeinschaft,具有親密與神圣的特質,其成員大致是與生俱來,出生于這個群體中的。這樣的社會可稱之為“原群”。今日“社會”,尤其前文所論的民間社會、市民社會一類的用法,則是許多原群的復合體,經過重整,參加成員的關系是合約性的、世俗性的,相當于英文society,或德文的gesellschaft,這樣的社會可稱之為“復群”。本文以下的討論,即當以這兩個名詞,代替籠統(tǒng)而模糊的“社會”,以避免意義的混淆。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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