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黨首個反腐法令貪污200元就被判死刑

時間:2011-12-20 19:05來源:摘自《老年日報》 作者:孫焉敏 點擊: 載入中...
        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隨著革命形勢的不斷發(fā)展,中央革命根據(jù)地和紅軍的實力不斷增長和擴大。但是,在革命不斷取得勝利的同時,貪污浪費、以權謀私、官僚腐化等腐敗現(xiàn)象在蘇區(qū)也時有出現(xiàn)。雖然為數(shù)極少,但其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危害卻很大。因此,反對貪污浪費提上了臨時中央政府的議事日程。

  黨和蘇維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視依靠群眾的力量克服政府中的不廉潔行為。1932年3月初,臨時中央政府副主席項英在《紅色中華》上發(fā)表了題為“反對貪污,嚴懲浪費”的文章,指出:“這個時候,誰要是浪費一文錢,都是罪惡,若是隨意浪費,那實際是破壞革命戰(zhàn)爭。至于吞沒公款、營私舞弊等貪污行為,簡直是反革命。”文章號召工農(nóng)群眾檢舉揭發(fā),把各級政府中的貪污分子驅逐出蘇維埃。1933年1月,《紅色中華》專門出版了《檢舉運動專號》,以推動反貪污浪費運動的進一步深入。

  隨著反貪污浪費斗爭的深入,一些貪污浪費的案件被揭露出來。為了嚴懲貪污浪費行為,1933年12月15日,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下發(fā)了由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簽發(fā)的《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這也是中國共 產(chǎn)黨成立以來,我黨頒布的第一個反腐法令。訓令的頒布,對腐敗分子產(chǎn)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也使蘇區(qū)的反腐斗爭有法可依。

  根據(jù)這一訓令,一些重大貪污犯被判處死刑。如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長唐紅達侵吞公款、公債、谷票、公物折計大洋2000元;蘇維埃大會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在任職期間勾結反動分子,貪污公款246.7元,并盜竊機密,私偷公章,企圖叛逃;雩都縣軍事部長劉仕祥貪污公款200余元,并挪用公款做生意,向總供給部報假賬。這三個罪犯經(jīng)公審后均被判處死刑。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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