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樣一個大型工程,何以在簽約之前沒有奏明朝廷批準,而要在橋料源源運蘭即將正式動工之際,方才具奏清廷立案呢?原來,升允的本意是:
“奴才賦性迂謹,凡事未經(jīng)辦妥,不敢遽以上瀆宸聽。現(xiàn)在鐵橋料件已陸續(xù)運到,立合同人喀佑斯招雇洋工華匠60余人。亦已先后來西,擬將擇日動工,自應(yīng)奏咨立案。”
在奏折的尾部,又談了他對彭英甲“講求新政,人頗開通”的器重推薦之情,言明由彭“一手經(jīng)理,以竟全功”的設(shè)想和決策。還奏明了在財務(wù)方面“所有橋價、運費等項,概于統(tǒng)捐溢收項下,隨時核實撥用。作正開銷。應(yīng)懇天恩敕部先行立案”等項事宜。
總督升允具奏清廷之后,不久即有了回音:“案準度支部咨制用司案呈,內(nèi)閣抄出陜甘總督升(允)奏,甘省籌建蘭州黃河鐵橋所需橋價,運費等項,于統(tǒng)捐溢收項下?lián)苡?,奏報立案一折。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八日(1908年2月19日)奏,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yīng)恭錄朱批,移咨陜甘總督遵照”云云。
作為皇家御筆朱批“知道”二字,寓有贊同和認可之意。至此,創(chuàng)修蘭州黃河鐵橋一事,方由清廷正式立案。
上書停建
就在橋料陸續(xù)運蘭,清廷所降立案諭旨已在甘宣布,行將在工地上擇日開建蘭州黃河鐵橋之際,仍有保守派人物在非議建橋利弊得失,有的甚至上書反對,莊浪舉人牛獻珠就是突出的代表人物。牛氏于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二日(1908年4月2日)上書條陳,并由莊浪儒學封遞洋務(wù)總局彭英甲的一篇“為請停修黃河鐵橋,以紓財力而彌后患事”的稟文,即為典型的實例。這位僻居一隅,稟文“草成而不敢發(fā)者四月于茲”的儒士。從五個方面閱述了他的觀點:
一是從財力上看,他認為“以千年舊有之橋,易木為鐵,事少實際,徒飾美觀”。在他眼里看來,這是“役將匱之財,為不急之務(wù)”,從而得出“以其勞民而傷財也”,“甚非瘠省所宜有也”的荒唐結(jié)論。
二是從鐵橋建成后的保養(yǎng)維修上看。他一方面不得不承認鐵橋“雖甚粗適實在”,另一方面又持消極否定的態(tài)度說,鐵橋“與木橋比,不過久暫不同”罷了,但卻比木橋所需歲修開支“已多十倍之費”。并以假設(shè)的口氣寫道,如果“將來全行倒壞,改作至再至三,費將倍蓰十百而已,不幾成一省漏卮耶?”他甚至把一些不值得大驚小怪的“空氣頻則機牙暗損”,“涼熱漲(脹)縮,水氣銹蝕則緘筍(榫)不能不松”等等大自然作用于鐵橋的正?,F(xiàn)象,以及在他腦子里憑空遐想出來的“潮頭數(shù)則基址微搖”等純屬子虛烏有的問題,作為否定建橋的理由。
三是從軍事上看,他過份拘泥和墨守于古代戰(zhàn)法,認為“萬一河湟不靖,此橋于省垣城守最多不利”。接著一連列舉了六大害處:“河失其險”。“船橋靈而鐵橋滯不利”,敵以“重船沉塞而下,則水可立漲而北門泛濫”,“城中汲道,敵易設(shè)法斷絕”,“橋夜間易為偷渡”,若重點置守白塔山,以“跨橋連城”,軍費勢必大增。于是,他推導出“此橋若成,常則利一,變則害九”的奇談怪論。
四是從遠景渺茫的修建西北鐵路上大做文章,他主動獻策說:“為今之計,鐵道在所必修,寧夏在所必經(jīng)”。建議將修建蘭州黃河鐵橋的合同進行修改,以中外股份制的形式,把蘭州建造鐵橋的料件,轉(zhuǎn)運到寧夏地區(qū)之黃河上面,“建一適用鐵橋”。他的這一想法又是何等的荒誕不經(jīng)!
五是從政府變化上進行揣測臆斷,說什么“將來省會之遷移(寧夏),本意中事。則商途必改而出于北,復(fù)何必虛擲一籌于無用之地乎?”這種說法更是空想。
彭英甲閱此稟文后,先是觀點鮮明地批語:“此項鐵橋業(yè)經(jīng)大帥奏明。奉旨飭辦……可否停建,非本總辦所敢擅專。”接著,又言簡意賅地論駁道:“當此推廣路政之世界,鐵橋之修,所在皆有。豈人皆昧于后患。而該舉人獨知預(yù)防耶?至請移橋?qū)幭模^‘省會遷移,本意中事’等語。無論語涉無稽,豈有在蘭州,鐵橋有后患,省移寧夏,鐵橋即無后患耶?諒該舉人無詞以自解也”。他用這些明智而又幽默的批語,作了有力的回敬,仍按既定方案,排除了干擾,繼續(xù)堅定地修建鐵橋。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