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費來滿足某些單位、個人的虛榮,表演得再逼真,也換不來什么文化自信,只能淪為笑柄。
在9日政協(xié)文藝組討論時,北京交響樂團團長譚利華指出,一大撥中國演出團隊砸錢去金色大廳“鍍金”;國內首位登“廳”的宋祖英坦言自己“開了個‘壞頭’”,并認為“后來者應該有一個審核審批的過程”.
金色大廳的“含金量”,無疑讓很多人開了眼界。更讓人訝異的是,僅在去年,就有上百個國產演出團體去“鍍金”.
按理說,趨“名”若鶩,只要靡費的不是公帑,哪怕是給頭銜“鍍上24K金”,都無可厚非。
可據(jù)了解,這些團“有中央級寫條子的,有各省市領導寫條子的……搭上錢都沒人看”,演出完了,還會彼此頒發(fā)從網上down下的“市長簽名”紀念證書。有“遞條子”的,有錄像的,還有發(fā)證書的,嘖嘖,一條龍服務。不得不佩服,他們“演技”夠硬,“自嗨”本事夠高,連王朔筆下的《頑主》,都不帶這么寫的。
砸錢租廳,當然不是為了自娛,雖然廳內沒幾個人轉身說“I want you”,可回了國,照例是“載譽歸來”.對某些團體、個人來說,能在金色大廳上獻藝,相當于被蓋上“國際認同”的鋼戳,當然格調立升、檔次陡增;而對個別機關單位而言,這是文化“走出去”,是可以裱起來的“政績獎杯”.
燒錢“走出去”,帶回來的是“光彩”.花公家的錢“走出去”,結果只演了場“名利買賣”,所謂的“鍍金”,收獲的是虛假認同,這除了自欺,還能蒙誰?
說到底,文化“走出去”,靠的是實力,是依托于市場自發(fā)而成的口碑,而非靠行政之手“揠苗助長”.當然,這最需要的,不是制定國家標準“用一個標準審批”,而是收束行政力量、靡費公帑的沖動。
公費“鍍金”,本質就是變相的公款旅游,也是奢侈浪費。早在2010年,文化部其實就已下發(fā)《制止國內演出團體赴維也納金色大廳等國外著名演出場所“鍍金”風的緊急通知》,但這規(guī)制震懾力有限。只有對公費“鍍金”收束報批口徑,能禁則禁,才能遏制這股“鍍金”風。
用公費來滿足某些單位、個人的虛榮,用燒錢來把玩藝術,也是真人版的“小丑演出”.表演得再逼真,也換不來什么文化自信,只能是貽笑大方,淪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