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幫朋友逃亡男子犯下窩藏罪 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時間:2015-07-29 08:04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晚報 作者:許沛潔 點擊: 載入中...

  只因幫朋友逃亡男子犯下窩藏罪


  被告人孫某被判3年緩刑


  大西北網(wǎng)7月29日訊 男子傷人致死后逃逸,朋友鼎力相助,不僅給其1萬元當盤纏,還駕車相送。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傷人者被警方抓獲進而獲刑,送行者也因其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被判刑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1時許,馮某與朋友幾人在永登縣濱河路“玉州”賓館一房間內(nèi)閑聊。期間,馮某以岳某給自己介紹的女朋友系他人女朋友為由,與岳某發(fā)生爭吵。之后,馮某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在岳某腹部、頭部和肩背部等處捅刺后逃離現(xiàn)場。事后,岳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fā)當晚,馮某潛逃至永登縣中堡鎮(zhèn)黃須溝的好友孫某處,孫某向馮某提供一萬元現(xiàn)金,并駕車將馮某送往武威市,幫助馮逃逸,并在馮某的指使下,孫某將作案兇器折疊刀扔棄。2013年11月7日,馮某、孫某投案自首。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孫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經(jīng)省高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定性準確。原審法院已經(jīng)認定馮自首,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量刑也有體現(xiàn),故其請求輕判理由不能成立,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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