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留居一年能拿京城戶口

時間:2015-12-13 08:01來源:大西北網(wǎng)-科技鑫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宋朝

 

    中國的戶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zhàn)國時期。當時諸國征戰(zhàn),人口成為最重要的資源,沒有之一。賦稅、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國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嚴密的戶口登記制度,”四境之內(nèi),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并禁止民眾自由遷徒,”廢逆旅“、”使民無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須持有官方開具的介紹信,否則客人與店家一塊治罪。通過建立嚴密的戶籍制,秦國獲得了強大的財稅汲取能力與全民動員能力,在爭霸戰(zhàn)中勝出。秦末,劉邦的軍隊攻入咸陽,諸將忙著搶金銀財寶,搶美女,蕭何則搶先收繳了秦王朝的戶籍檔案,這體現(xiàn)了他過人的政治遠見,后來”漢王(劉邦)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也,以(蕭)何具得秦圖書也“.


    戶籍制度有兩個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稅征役,二是實現(xiàn)社會控制。歷代王朝建政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統(tǒng)計、登記全國人口。

 

漢代:從私民到公民


    大漢王朝的某年仲秋(八月),西北,萬里晴空。張掖郡居延縣的縣衙門口,排了長長一大溜人,那是居延縣的居民,他們按照國家的法令,扶老攜幼,前來縣衙登記戶口,并接受官府的驗查。這個過程叫做”案比“.


    居延縣西道里的一名燧長(邊疆哨所所長)徐宗,也夾在人群中。他今年五十歲,家有七口人,家產(chǎn)(包括住宅、田產(chǎn)及耕牛)共值一萬三千錢。這些戶籍信息,他必須如實報告衙門,由衙門登記造冊。


    漢代繼承了秦朝的全民戶口登記制度,將全國的地主、自耕農(nóng)、雇農(nóng)、傭工、商人,全部編入國家的戶籍,這叫做”編戶齊民“.國家要求各縣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進行”案比“,更造戶籍,戶籍登記的信息包括:戶主姓名、性別、年齡、身份、籍貫、家庭成員的數(shù)量、性別及其與戶主的關系、財產(chǎn)(包括奴婢數(shù)目)等等。然后,縣衙將各戶戶籍造冊上報郡國,郡國匯總又上報朝廷,朝廷則設立”計相“與”戶曹“,管轄全國戶籍。


    從法律意義上說,所謂”編戶齊民“,是指所有編入戶籍的大漢居民,不論東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國家的公民(請注意,”公民“一詞,早在先秦時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意為”國家的人“,與隸屬于貴族的”私民“相對),具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義務是向國家提供賦稅與徭役。漢代實行過按家貲多少”算貲“的財產(chǎn)稅,但主要還是征收人頭稅,包括”算賦“(向15歲至56歲的成年人征收)、”口賦“(向未成年人征收)和”戶賦“(按戶征收)。另外,每一個成年男丁,還必須為國家服”正卒“役二年、”戍邊“一年,并在本縣服一個月的無償勞役。徐宗所擔任的燧長,應該就屬于”戍邊“的徭役。漢代也限制自由遷徙,人戶要遷移戶籍,須經(jīng)”鄉(xiāng)嗇夫“批準。脫籍流亡是觸犯法律的。所有賦稅與徭役的征收及社會控制的實現(xiàn),都必須通過發(fā)達的戶籍制度來支持。


    ”編戶齊民“的出現(xiàn),乃是中國自封建制進入郡縣制的一大嬗變。在西周封建制下,是不存在全國性戶籍制度的,全民登記戶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為周天子除了保留王畿的土地,其余的大部分土地與人口,都分封給無數(shù)的諸侯國。而諸侯也是只保留一小塊封邑,將其余土地分封給各個大夫。也就是說,周天子能夠直接控制的土地,只有狹小的王畿。雖然周朝設有”司民“之官,”掌登萬民之數(shù),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但這里”書于版“(計入戶籍)的人口,顯然只是生活于王畿的臣民而已。至于各諸侯國的人口,周天子是管不著的;同樣道理,各大夫封邑上的人口,諸侯也是管不著的。這樣,經(jīng)典封建制下的人口,分屬于不同層次的貴族(周天子、諸侯與大夫),他們是各級貴族的”私民“,而不是國家的公民。這樣的社會,也是一個多層次的塔狀社會。


    先秦封建制瓦解之后,社會結(jié)構(gòu)變得扁平化,不再有貴族,因而也不再有”私民“,全體臣民都成了國家的編戶齊民。這可以看成是時代的進步,因為編戶齊民意味著將國民從隸屬于貴族的人身依附狀態(tài)中釋放出來。但同時這也可能是一個歷史的陷阱,因為失去了貴族這個中間階層,國家直接統(tǒng)轄無數(shù)的編戶齊民,極容易造成國家對國民的奴役、國民對國家的依附。


    當漢王朝的居民徐宗在排隊申報戶口的時候,他應該想不到戶籍制度背后的深刻歷史變遷,但他一定知道,如果他漏報或虛報戶籍信息,將受到官府的懲罰。兩千年后,在中國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漢簡,其中便有徐宗的戶籍檔案。感謝這批在兩千年的風沙中保存下來的文物,讓我們今日仍有機會見識一下漢代戶籍檔案的面目:


    ”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戶主兒子)一人;男同產(chǎn)(戶主兄弟)二人;女同產(chǎn)(戶主姐妹)二人。宅一區(qū)直三千;田五十畝,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與賤民并立


    如果徐宗生活在唐朝,那他在申報戶籍信息的時候,還必須接受一道叫做”團貌“的程序。”團貌“,繼承自隋朝的”貌閱“制度,意思是說,縣衙門在居民登記戶籍時,要驗查戶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虛報年齡或假冒殘疾來逃避賦役。驗查無誤之后,便根據(jù)年齡大小在戶籍檔案上注明”黃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歲以下為”黃“,15歲以下為”小“,20歲以下為”中“,男性居民21歲以上為”丁“,60歲為”老“.成丁即意味著要承擔賦役。


    包括”團貌“在內(nèi)的戶籍登記,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為有了”團貌“的程序,唐代的戶籍檔案通常還記錄有人戶的體貌特征,如膚色﹑身高﹑面部有何特點。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賬殘卷中,就發(fā)現(xiàn)不少戶籍資料都注明了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類的文字。古代沒有照像技術,這些對體貌特征的描述相當于照片,可以防止作偽,也可作為民戶脫籍逃亡后的追捕線索。這也顯示唐代的戶籍制度已發(fā)展得更加嚴密了。


    唐朝因承創(chuàng)自北魏的均田制,國家要按照戶籍上的丁口向每個家庭授田,18歲以上的男丁每人授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田“,受田之人去世之后,則由國家收回;另外20畝為”永業(yè)田“.口分田與永業(yè)田原則上都不允許自由買賣,只有在戶籍遷移或無力喪葬時,才準許出賣永業(yè)田。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當戶主時才得授田50畝,寡妻妾也可授田30畝。商人的授田數(shù)量是平民的一半。貴胄與官僚則可以擁有從200畝至100頃的田產(chǎn)。獲得了國家授田的百姓,需要為國家納稅和服役。唐朝的賦役也屬于人頭稅,每丁每年納粟二石,叫做”租“;輸絹二丈,叫做”調(diào)“;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應役,則按每日三尺絹折納,叫做”庸“,合起來,就是”租庸調(diào)“制度。


    均田制是一種比較均平的財產(chǎn)制度,大體上實現(xiàn)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農(nóng)民也因此被束縛在土地上,無法自由遷徙。老百姓要出個遠門,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請”公驗“(類似于通行證),才可以出入關津。我們以為長安城可以來去自由,那是浪漫的想象。守城的門卒若放了沒有”公驗“的人入關,要被罰服一年苦役。


    但唐代戶籍制度跟秦漢時期的最大差異,并不是增加了”團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編戶“與”非編戶“兩個不平等的階級,編戶為良民(自由民),非編戶為賤民(非自由民)。換言之,國家的編戶齊民只覆蓋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則屬于賤民,沒有資格編戶,只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賤民主要包括給官府服役的官賤民,如工戶、樂戶、雜戶;以及依附于門閥世族的私賤民,即部曲、奴婢,他們是屬于私人的財產(chǎn),可以像貨物畜產(chǎn)一樣交易。


    唐代良賤制度源于魏晉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變成壟斷了政治權力、經(jīng)濟特權與社會地位的門閥世家,他們十分重視譜牒的修訂,并只在豪門中通婚,以保持高貴的血統(tǒng);而另一批失去土地與財產(chǎn)的平民,則成了依附于門閥的部曲、奴婢,喪失了獨立的法律地位。這有點像先秦的貴族與私屬的關系,不過魏晉以降的”封建“并不是國家建制,而是表現(xiàn)為一種社會結(jié)構(gòu)。


    如果我們想穿越到唐朝,那請先祈禱:別降生在賤戶之家。

 

宋代:遷徙的自由


    由唐入宋,中國社會發(fā)生了一場天翻地覆的大變革,拉開中古與近世的歷史分期。我們這里只介紹與戶籍制度有關的變遷:經(jīng)過五代的廝殺,門閥世族土崩瓦解,消失于歷史煙塵之中,原來的部曲也得以擺脫人身依附狀態(tài),獲得良民的身份,納入國家的編戶齊民。即從前的賤民,不管是部曲,還是奴婢,到了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或者說,都成為自由民了。


    宋朝的戶籍制度也不再將國民區(qū)分為”良民“與”賤民“,而是根據(jù)居城或居鄉(xiāng),劃為”坊郭戶“與”鄉(xiāng)村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戶口,意味著城市人口的擴張,市民階層已然形成。又根據(jù)居民有無不動產(chǎn),劃分”主戶“與”客戶“,再以家庭財產(chǎn)之多寡,將主戶劃為不同戶等。宋朝的戶籍檔案叫做”五等丁產(chǎn)簿“,每隔三年編造一次,雖然帶著”丁“字,但實際上五等戶的劃分跟各戶人丁數(shù)目毫無關系,而是以各戶財產(chǎn)多少為標準。這里有個背景需要交待清楚:中唐之后,均田制已經(jīng)解體,宋朝立國,即承認土地徹底私有的現(xiàn)實,允許產(chǎn)權自由流動,不抑兼并,于是貧富分化并經(jīng)常互相轉(zhuǎn)換。漢朝的那位徐宗,家產(chǎn)只有”一萬三千錢“,按宋代的標準,最多只能混個下等戶。當然,如果他辛勤勞作,積累財富,購買田地,以后上升為上等戶也并非不可能。要知道,”貧富無定勢“,乃是宋代社會的一個特點。


    按財產(chǎn)劃分戶等,是出于征稅、征役之需。宋朝的稅制,完成了從以人頭稅為主到以財產(chǎn)稅為主的轉(zhuǎn)變--建立在”均產(chǎn)“理想上的”租庸調(diào)“此時已退出歷史舞臺,代之”以貧富為差“的”兩稅法“,上等戶納稅多,下等戶納稅少,客戶由于沒有田產(chǎn),則不用繳稅。因宋朝實行募兵制(雇傭兵),國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從前的徭役是按人頭攤派的,宋朝則出現(xiàn)了以錢代役的趨勢,并且跟戶等掛鉤,即富戶要承擔更重的服役義務。從人頭稅到財產(chǎn)稅,正是社會從中古進入近世的特征。


    戶籍對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縛,也正在減弱中。宋代商品經(jīng)濟發(fā)達(來自商業(yè)的稅收與征榷收入超過了農(nóng)業(yè)稅,這是史無前例的),寧靜而安定的小農(nóng)社會秩序已被打破,農(nóng)民棄耕從商的事很常見,如南宋初,岳州農(nóng)民”自來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戶沒有田產(chǎn),更不會被束縛在土地上,”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戶要退佃離開,地主是不可以阻撓的。客戶因其飄浮不定,又被稱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戶少而客戶多,往來不定,口尤難記“,連戶口登記都出現(xiàn)困難。城市中的流動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傭工、流民,如建康府曾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無作業(yè)“.


    宋朝的戶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一個人移居到一個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獲得當?shù)貞艨?。今日在京城流浪多年仍未能取得一紙戶籍?rdquo;北漂族“,看后會不會生出幾分”羨慕嫉妒恨“呢?


    宋代社會因其顯著的開放屬性與商業(yè)屬性,而呈現(xiàn)出遠遠強于前代的流動性與活力。一位宋朝人感嘆說:”古者鄉(xiāng)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xiāng)土,轉(zhuǎn)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

 

明代:職業(yè)戶制的建立與瓦解


    歷史的發(fā)展并不總是向前進步,有時也會倒退。宋朝時,農(nóng)民拋棄田產(chǎn),外出經(jīng)商,地方政府提出將這些田產(chǎn)收回,而受到戶部的批評和拒絕。也就是說,農(nóng)民的產(chǎn)權與經(jīng)商權利,得到朝廷的承認。到了明朝初期,農(nóng)民就沒有這種擇業(yè)的自由了,朱元璋嚴禁農(nóng)人棄耕從商,令民專守田業(yè),”市村絕不許有逸夫“.


    開創(chuàng)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個以小農(nóng)為本的寧靜秩序。體現(xiàn)在戶籍制度上,明政府將全國戶口按照職業(yè)分工,劃為民戶、軍戶、匠戶等籍,民戶務農(nóng),并向國家納農(nóng)業(yè)稅、服徭役;軍戶的義務是服兵役;匠戶則必須為宮廷、官府及官營手工業(yè)服勞役。各色戶籍世襲職業(yè),不容更改,農(nóng)民的子弟世代務農(nóng),工匠的子孫世代做工,軍戶的子孫世代從軍。


    這一職業(yè)戶制度,繼承自元朝的”諸色戶計“.元人入主中國之后,為強化國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設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諸色戶計“制度,境內(nèi)居民被劃為民戶、軍戶、站戶、灶戶、匠戶、儒戶、醫(yī)戶、陰陽戶、打捕鷹戶等近百種戶籍,職業(yè)一經(jīng)劃定,代代相承,不得隨意變動。”諸色戶計“的本質(zhì)是”全民服役“,各色職業(yè)戶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勞役,比之宋代出現(xiàn)的賦役向財產(chǎn)稅轉(zhuǎn)化的近代化趨勢,”諸色戶計“無疑是歷史的逆轉(zhuǎn)。


    朱元璋以明代元,于洪武二年下詔:”凡軍、民、醫(y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以原報抄籍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戶籍登記完全照抄元朝的”諸色戶記“.次年,朱元璋下令進行全國人口普查,登記造冊,一冊兩份,戶籍保存于官府,類似于今日的戶籍檔案;戶帖交給居民,類似于今日的戶口簿。這一戶籍制度還是沿習元朝”諸色戶記“,分為各色職業(yè)戶。同時,建立在戶籍制度上的社會控制也進一步加強,明政府規(guī)定農(nóng)民的活動范圍限于戶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間,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離鄉(xiāng)百里,”即驗文引“;商人外出經(jīng)商,也必須領取官府頒發(fā)的”路引“(類似于介紹信),否則按游民處置,”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商人戶籍所在地的鄰里被要求務必知道外出經(jīng)商之人的歸期,若兩載不歸,要向官方報告。


    明初的戶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種井然、安靜的社會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緊緊束縛在戶籍上,不得自由流動,社會的活力也因此喪失殆盡。直到明代中后期,隨著職業(yè)戶制度的松懈,商品經(jīng)濟的興起,明朝社會才恢復了兩宋時代的開放性、流動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時,朝廷宣布”攤丁入畝“,戶籍不再作為征稅的依據(jù)。但戶籍制度的社會控制功能,還是一直保留著。這里不展開細述?,F(xiàn)在,我們來回顧一遍從秦漢到唐宋再到明清的戶籍制度變遷,將會發(fā)現(xiàn),中國傳統(tǒng)社會并非如一些歷史學者所說的,是一個”超穩(wěn)定結(jié)構(gòu)“,是一段”停滯“的歷史,而是一直變動不居,曾經(jīng)自發(fā)演進到近代的門口,又陰差陽錯出現(xiàn)倒退。大歷史的得失,也能從戶籍制度這個小小窗口,略窺一二呢。


    據(jù)《國家人文歷史》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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