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如何進行洪災救濟:減免賦稅 移民就食

時間:2012-05-09 19:59來源:人民政協(xié)報 作者:佚名 點擊: 載入中...


 

減免賦稅是兩漢時期水災發(fā)生后最常見的賑濟措施。政府根據受災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賦稅,以減輕人民的負擔。水災發(fā)生后,人民的家園被毀,無法在當地繼續(xù)生活,兩漢時期的政府就已經開始采取移民就食的方法賑濟災民了。


兩漢時期在我國歷史上是一個自然災害的多發(fā)期,其中水災尤其頻繁發(fā)生。對于兩漢時期的水災次數的統(tǒng)計說法不一,鄧云特在《中國救荒史》中統(tǒng)計的數字是76次,其他學者諸如陳業(yè)新先生的統(tǒng)計數字為105次,而楊振紅先生的統(tǒng)計數字是78次,學者甄盡忠統(tǒng)計為92次,相互不一。但可以確定的是,兩漢時期的洪澇災害頻發(fā)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頻繁的水災對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造成慘重的損失。在水災發(fā)生后,為了安撫災民、保障民生和社會秩序,兩漢政府形成了一系列較為有效的賑濟措施,一旦水災發(fā)生,就會按部就班地啟動救災程序救濟災民、恢復生產。

水災過后,人民的生活往往陷入了絕境。為使失去生計的災民能夠度過暫時的難關,以保存民力,兩漢時期的朝廷政府按照災情發(fā)生程度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救濟方法。學者甄盡忠在相關著述中總結了兩漢時期政府對于水災賑濟的一些做法。

減免賦稅是兩漢時期水災發(fā)生后最常見的賑濟措施。政府根據受災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賦稅,以減輕人民的負擔。關于此類記載,在史書中比比皆是。鴻嘉四年,因關東連年大水,漢成帝下詔:凡“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逋貸未入,皆勿收。”綏和二年秋,因河南、潁川郡水出,漢哀帝下詔:“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永元十四年,漢和帝詔:“兗、豫、荊州今年水雨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田租、芻稿;其不滿者,以實除之。”延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七因雨成災,漢安帝下詔:“又田被淹傷者,一切勿收田租。

水災發(fā)生后,人民的家園被毀,無法在當地繼續(xù)生活,兩漢時期的政府就已經開始采取移民就食的方法賑濟災民了。移民就食是中國古代最常用的救災辦法之一,由于運輸賑濟的糧米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政府往往組織災民向未遭災、有糧食儲備的地區(qū)移民逃荒,并派官員沿途護送,到達目的地后再發(fā)放糧食救濟災民,或向地廣人稀之處移民,到達后給予賑濟、發(fā)放田畝使其安家。《漢書·武帝紀》記載,建元三年春,“河水溢于平原,大饑,人相食。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史記》記載,漢武帝元狩三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萬口,衣食皆仰給縣官。”“使者分部護之,冠蓋相望。其費以億計,不可勝數。”元鼎四年,“山東被河災”,漢武帝“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于道護之,下巴蜀粟以振焉。”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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