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鋼材套現(xiàn)還債務被告人收購者均獲刑
大西北網(wǎng)10月14日訊 男子劉某某為償還個人債務謊稱有工程,詐騙他人鋼材低價銷售后套現(xiàn)。10月13日,蘭州中院以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收購鋼材的老板朱某某與姚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各處罰金5000元。
2014年10月,甘肅恒盛管道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為償還個人債務,找到甘肅三峰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謊稱其經(jīng)營的公司在隴南法院和西寧市化工廠有工程需要大量鋼材,因自己資金不足,需賒欠鋼材款,等其工程開工后再陸續(xù)付清所有賒欠的鋼材款,騙取宋某某的信任。同年10月7日、8日、17日,劉某某先后三次在三峰公司與宋某某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并持宋某某開具的出庫單,騙取到三峰公司多種規(guī)格的線材和焊管等鋼材后,在蘭州鑫源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北灘莊一店綠色回收網(wǎng)點找到網(wǎng)點負責人姚某某,姚某某非法以3.1萬元的低價從劉某某處收購了價值6萬余元的焊管,并轉(zhuǎn)賣他人牟利。此外,劉某某還找到在蘭州市七里河區(qū)西部廢金屬市場老三區(qū)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生意的朱某某,將其余價值28萬余元的鋼材分三次以20.5萬元的低價全部銷贓給朱某某,朱某某將所收購的贓物鋼材加價轉(zhuǎn)賣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劉某某將所得贓款23.6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破案后,姚某某退賠3.1萬元,朱某某退賠10萬元。
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劉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而朱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姚某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屬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宣判后,劉某某提出上訴。蘭州中院二審認定該案證據(jù)充分,故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