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發(fā)生在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的幼兒園校車事故現(xiàn)場。資料圖片
大西北網(wǎng)4月22日訊 時至今日,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幼兒園“11·16”校車事故已經(jīng)發(fā)生四年,20個幼小的生命用血淋淋的代價引起人們對安全的反思。在這起事故中,相關(guān)行政負責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處理。而原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局長雷會寧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原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副局長彭正、原正寧縣榆林子學區(qū)主任徐景文因犯玩忽職守罪,均被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慶陽中院終審判決后,檢察院以法院對彭正、徐景文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4月20日,這起抗訴案在省高院開庭審理。
【事件回放】超速超載逆向行駛引發(fā)22人死亡事故
經(jīng)西峰區(qū)法院一審認定,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幼兒園(以下簡稱小博士幼兒園),是由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下溝村一組村民李軍綱(已判處、死亡)申請,經(jīng)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審批,于2004年10月13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一所私立幼兒園。至2011年,李軍綱先后購買了4輛面包車用作校車接送幼兒。為了多拉幼兒,李軍綱私自在榆林子鎮(zhèn)街道一電焊部將四輛校車的座椅全部拆除后進行了改裝,并指使駕駛員楊海軍等人超載接送幼兒。
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司機楊海軍(事故中已死亡)駕駛甘M·A4975號校車,實載64人,霧天超速行駛,沿正周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下溝磚廠門前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樊某某駕駛的陜D·72231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8人輕傷、17人輕微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7月18日,正寧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軍綱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判決】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兩責任人被免于刑罰
李軍綱服刑后,公安、檢察機關(guān)認為時任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局長雷會寧、文化教育體育局副局長彭正、榆林子鎮(zhèn)學區(qū)主任徐景文等人對這起重大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lǐng)導責任,遂于2012年11月22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將三人起訴至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
2014年1月3日,慶陽市西峰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雷會寧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彭正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徐景文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后,正寧縣檢察院認為量刑不當提起抗訴,而雷會寧、彭正、徐景文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5月21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再審】量刑畸輕檢方抗訴兩人自辯不構(gòu)成犯罪
宣判后,慶陽市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依法提起抗訴,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5年4月20日,這起抗訴案在省高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彭正依舊認為自己無罪。彭正稱,慶陽中院認定其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事實不清,其沒有實際分管正寧縣幼兒園安全工作。請求此次審理改判其無罪。57歲的徐景文,在參加庭審時稱,榆林子學區(qū)沒有法人資格,其作為學區(qū)主任沒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11·16”重大校車事故與其學區(qū)主任職責無因果關(guān)系;其在工作中,特別是對小博士幼兒園的保育和校車安全工作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不存在不認真履職、不負責任的問題。原審判決其犯玩忽職守罪不能成立,請求省高院依法宣告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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