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貪污征地補償款 慶陽寧縣一副鎮(zhèn)長被免予刑事處罰

時間:2015-04-17 10:20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董子彪 點擊: 載入中...
  原標題:虛報貪污征地補償款寧縣一副鎮(zhèn)長免予刑罰
  
  大西北網(wǎng)4月17日訊
寧縣新莊鎮(zhèn)原副鎮(zhèn)長樊某某因在工作中,虛報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進行貪污,被寧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寧縣檢察院抗訴提出,認為其適用緩刑于法無據(jù)。慶陽中院二審改判其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寧縣法院一審認定,2012年3月至6月,時任寧縣新莊鎮(zhèn)副鎮(zhèn)長的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其擔任新華村至米家溝公路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憑空在新莊鎮(zhèn)溝圈村村委會主任李某名下虛報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共計21317元。補助資金到賬后,李某于2013年3月17日、18日兩次將補助資金支取后交給樊某某。2014年4月樊某某調離新莊鎮(zhèn)人民政府時以發(fā)放補助名義向拆遷征地領導小組成員每人發(fā)放補助1000元。剩余14317元被其侵吞。在偵查階段,樊某某退繳了全部贓款。
  
  一審宣判后,寧縣檢察院抗訴提出,原審判決對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21317元中的7000元是否以犯罪數(shù)額認定未明確界定是錯誤的。對樊某某量刑適當,但適用緩刑于法無據(jù)。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樊某某在偵查、審判階段對虛報土地補助、青苗補助費21317元及用于發(fā)放工作組成員應為8000元補助的主要事實供認不諱,并退還了全部贓款,其對法律適用及行為性質的辯解并不影響對其認罪、悔罪表現(xiàn)的認定。除有證據(jù)證明用于工作組的合理開支1620元及為8名工作組成員發(fā)放8000元補助外,剩余11697元被樊某某據(jù)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已退賠了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考慮到實際情況,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遂予以改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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