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安置人員冒領4.5萬補助金 榆中兩司法人員貪污自首被判免予刑罰
大西北網(wǎng)1月6日訊 時任榆中縣和平鎮(zhèn)司法所副所長的被告人魏某與時任司法助理員的被告人錢某,編造虛假材料虛報安置人員9人,共申請補助經費67500元。1月4日記者從榆中縣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以貪污罪判處魏某、錢某均免于刑事處罰,退賠的贓款4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榆中縣司法局根據(jù)《甘肅省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安排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實施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該《辦法》規(guī)定: 每安置一名刑釋解教人員,省財政補助5000元,市財政補助2500元。時任榆中縣和平鎮(zhèn)司法所副所長的被告人魏某與時任司法助理員的被告人錢某,根據(jù)文件要求編造虛假材料虛報安置人員9人,共申請補助經費67500元。2012年12月,榆中縣司法局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將2011年兩勞人員安置補助經費下?lián)?。被告人錢某從榆中縣司法局領取安置幫教補助經費45000元,將其中的22500元給予為其幫助提供虛假材料套取安置幫教經費的蘭州圣大防火裝飾材料廠、蘭州龍騰電信器材有限公司,自己分得12500元,被告人魏某分得10000元。2014年8月,榆中縣司法局財務人員通知和平司法所領取剩余22500元安置幫教補助經費,因榆中縣司法局局長火某瀆職案案發(fā)而未去領取。
另查明,火某瀆職一案,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偵查。被告人錢某在火某瀆職一案中作為證人接受詢問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魏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二被告退賠贓款45000元。
榆中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魏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錢某有自首情節(jié),魏某在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二被告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均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