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徇私官員放過問題鋼材 無情法律可不會放過他們

時間:2015-04-17 10:40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晚報 作者:記者許沛潔 點擊: 載入中...
  蘭州市工商局兩名正副科長一審被判緩刑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大西北網(wǎng)4月17日訊
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不對案件進行核實,對依法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立案,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檢查分局五科科長、副科長二人因此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判刑。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希望二審法院判處自己免于刑事處罰。4月16日,此起上訴案在蘭州市中院進行公開審理。
  
  案情
  
  接受說情人請托放過問題鋼材

  
  本案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5年,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檢查分局五科科長,被告人楊某某出生于1967年,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檢查分局五科副科長。2013年8月23日,兩人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日,檢察院決定對二人取保候審。
  
  該案經(jīng)一審法院——城關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楊某某帶領工作人員在蘭石廠院內鋼材庫檢查時發(fā)現(xiàn),甘肅茂榮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鋼材存在標牌不全等問題,且該公司負責人沒有提供鋼材材質書。楊某某請示科長李某同意后,對400.27噸鋼材予以封存。
  
  在調查取證期間,李某接受說情人的請托,指使楊某某將此案件暫緩處理,并對鋼材進行抽樣送檢。楊某某在3次接受請托人7000元后,僅對查封的鋼材進行抽樣質檢,他對該批鋼材是否屬于假冒商標等違法行為未予以調查取證的情況下,于11月28日填寫審批表,經(jīng)李某、副局長陳某簽字同意后,對封存鋼材予以解封。2012年3月1日,市質檢局發(fā)現(xiàn)甘肅茂榮鋼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鋼材系假冒商標的螺紋鋼,遂將該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城關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楊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0月10日,法院一審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李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判處楊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訴
  
  請求改判希望免于刑事處罰

  
  宣判后,李某、楊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4月16日,這起上訴案在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李某請求二審法院能免于對自己的刑事處罰。其辯護律師提出,李某只是一名基層干部,并非本案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李某沒有謀取任何私利,主觀惡性小,在接到辦案機關的電話后,李某主動前往辦案單位交代問題,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李某可獲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量刑畸重。
  
  楊某某也希望二審改判自己免于刑事處罰。他提出,自己作為一名普通科員,對涉案鋼材的處理完全聽從科長李某的安排,在行政工作中,不得不聽從領導的安排,對鋼材的查封、檢驗、解封都是聽從李某科長的安排。涉案鋼材經(jīng)抽檢后結果為合格,而且只有極少數(shù)鋼材進行流通,不會對合法生產(chǎn)者和市場造成影響。因此,涉案鋼材本身危害性不大,案件在偵查階段,楊某某已經(jīng)在看守所被羈押七個月,已經(jīng)受到嚴厲制裁,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改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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