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盡管此案的判決結果尚存爭議,比如引爆爆炸物是主觀故意還是無心過失,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等。但讓危害公共安全的人付出法律代價,這理應成為社會共識。無論有多大的冤情,以此方式表達訴求,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不過這場判決絕非正義的終點。6年的徒刑是冀中星在“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中所付的法律代價,判決冀中星固然是維護正義,但查清冀中星所受的不公,也是需要維護的正義。
冀中星在2005年被打致殘,真相至今撲朔迷離。冀中星指控是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員毆打所致,并就此進行了長期上訪,最終無果。詭異的是,既然當?shù)鼐秸J為冀中星指控的與治安員無關,那么警方為什么不追查兇手,反而救助冀中星10萬元,讓冀中星保證今后不再上訪?兇手依然逍遙法外,單憑經(jīng)濟補償不代表正義的實現(xiàn)。
更讓人費解的是,因為這場爆炸,冀中星的遭遇已全國皆知,當年的乘客龔明照也現(xiàn)身為冀中星作證,指出其確系被治安員毆打致殘。輿論倒逼下,東莞警方在8月底承諾進行核查。但時間已經(jīng)過去兩個多月,似乎沒有進展。
冀中星在機場非理性維權,威脅到公共安全,也踐踏了社會正義,他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所遭遇的傷害和不公,也不能付之流水。
時言平:判決后,別忘了冀中星的訴求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3_10/16/30369688_0.shtml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