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減死”有哪些嘗試

時間:2014-11-20 08:30來源:大西北網(wǎng)-科技鑫報 作者:倪方六 點擊: 載入中...

漢代鐵制刑具

 

漢代鐵制刑具

 

    201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guān)于“擬減少適用集資詐騙罪等9項死刑罪名”的 “減死”草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guān)注。在中國古代,死刑又稱“極刑”、“大辟”、“殊死”等,歷朝歷代都嘗試過如何減少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甚至一度廢除了死刑……


 

商周時期斬殺膊辜焚等死刑手段繁多


 

 

漢成帝劉驁創(chuàng)死刑之最“大辟之刑千有余條”

 


    在中國古代,死刑與其他刑罰一樣,是古代鞏固統(tǒng)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戰(zhàn)國前稱“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shù)量大。據(jù)《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據(jù)《周禮·秋官》所記,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jù)《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后,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diào)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公元前28年至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條”.1000余種死刑,創(chuàng)了中國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專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數(shù)”做過專門的統(tǒng)計。幾個有代表性歷史時期的死刑數(shù)量變化如下:


    東漢和帝永元時期:死刑610種。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種。唐朝:死刑233種。宋朝:依唐刑律,慶歷敕增31種,嘉敕增60種;死刑總數(shù)多于唐朝。元朝:死刑135種。明朝:死刑249種,另有《雜犯》死刑13種,《問刑條例》死刑20種;死刑總數(shù)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減少。


    從上述統(tǒng)計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國的死刑數(shù)量雖然增減反復(fù),但大趨勢在減少。中國歷史上死刑最少的時期,竟然是被認為執(zhí)政者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元朝。


 

 

東漢時期徒邊充軍的“流刑”替代死刑


 

 

宋太祖以“決杖流放刺面”作為死刑“替用刑”

 


    刑法中減少死刑,是現(xiàn)代中國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國各個歷史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xiàn)了“慎殺”思想。據(jù)《尚書·虞夏書·大禹謨》記載,傳說中的中國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定者皋陶就說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大概意思是,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違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殺,嚴防錯殺,與現(xiàn)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無德、重刑亡國的教訓(xùn),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zhí)政理念,出現(xiàn)了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據(jù)《尚書·呂刑》記載,第五任國君姬滿(穆王)執(zhí)政后,接受呂侯“訓(xùn)夏贖刑”的勸告,開始減刑,其中死刑減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了300個。


    春秋時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張實行仁政、惠民,提出了“為政以德”、“德主刑輔”,“寬刑慎殺”等口號,反對“未教先刑”.孔子的這一主張,得到了自漢朝起,歷代封建帝王的積極響應(yīng)。減少死刑判決和執(zhí)行,成為仁政和寬刑的體現(xiàn)。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實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現(xiàn)后,則大面積、廣泛采取“替用刑”、“贖刑”、“赦免”等多種變通措施,少殺或不殺。


    所謂“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來執(zhí)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這是中國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處,是“禮人于刑”觀念的體現(xiàn),用現(xiàn)代語言來說,就是對人的生命權(quán)的一種尊重。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宮刑僅次于死刑,直接破壞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宮刑而逃過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記》作者、著名史學家司馬遷等。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襲,歷朝不改。如明朝,據(jù)《明史·刑法志》記載,明神宗在萬歷四年(公元1576年),“敕雜犯死,準徒五年。”


    當然,替用刑不止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唐律》:“贖銅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唐昭宗賜錢镠金書鐵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quán)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jù)《漢書·孝惠帝本紀》記載,劉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了50萬。據(jù)《漢書·武帝本紀》,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當時司馬遷便可以花錢免死,但他拿不出這筆巨款來,只能選擇宮刑。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后歷朝都有。如《唐律》中規(guī)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zhí)行的兩大常規(guī)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說替用刑、贖刑體現(xiàn)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現(xiàn)在西周時期,據(jù)《周禮》記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其內(nèi)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zhí)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刑法。


    曹魏時期首次出臺“八議”制度,凡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大罪必議,小罪必赦”.“八議”制度早在先秦時已具雛形,時8類人有減刑免刑的特權(quán),此即《周禮》中所謂“以八辟麗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是最靈的一種。鐵券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吳越王錢镠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曾于乾寧四年(公元897年)賜其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有條件的,據(jù)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所記,“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yǎng)承祀”,更能體現(xiàn)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yǎng),可免死罪,回家奉養(yǎng)老人。


 

 

北魏時期首創(chuàng)“死刑復(fù)核”制度

 

 

 

唐玄宗以“重杖”代“絞斬”徹底廢除死刑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chuàng)“死刑復(fù)核”制度起,中國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復(fù)核制度,生殺大權(quán)大多直接集中于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gòu)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其實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復(fù)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xiàn)了“三復(fù)奏”制度,并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復(fù)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fù)奏兩次,執(zhí)行當天還要復(fù)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zhí)行。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qū)的死刑甚至由“三復(fù)奏”升級為“五復(fù)奏”.如果“不待復(fù)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了“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于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


    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zhí)行。據(jù)《新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qū),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在李純(憲宗)當皇帝時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條件地全面廢除死刑,李純下詔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惡”、“殺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廢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據(jù)宋朝官修《冊府元龜·刑法部》記載,天寶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詔:“朕承大道之訓(xùn),務(wù)好生之德,于今約法,已去極刑……自今以后,所斷絞、斬刑者宜削此條。”所有應(yīng)該判處斬、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天寶六年,可視為中國“廢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廢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據(jù)光明網(wǎng)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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