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與現(xiàn)代人離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沒有想到,唐宋時代離婚文書放妻書中,竟有如此寬懷文雅的文字。甚至,放妻書的文中,還有善良美好的祝愿: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那么,唐人離婚都講究好合好散嗎?當時的離婚制度究竟是怎樣的呢?
放妻書是迄今最早離婚協(xié)議書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獻,被統(tǒng)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1941年,日本學者仁井田升發(fā)表了《敦煌發(fā)見唐宋時代之離婚書》,最早介紹了其中的放妻書。目前,已發(fā)現(xiàn)放妻書12件,英、法藏10件,俄藏2件。
最新的敦煌學研究認為,這批放妻書是我國迄今發(fā)現(xiàn)的最早離婚協(xié)議書,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間,約在公元9世紀至公元11世紀前后。放妻書的格式是:首先講理想的婚姻應該是怎么樣;其次講現(xiàn)實的婚姻狀況,亦即離婚的原因;最后說明離婚善后事宜。
放妻書的不同尋常之處在于,極不和諧、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關系,最后又以極其和諧的方式告終。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楊際平先生在《敦煌出土的放妻書瑣議》一文中認為,這似乎有點令人難以置信,但敦煌所出的離婚樣書的基調卻正是如此。
在已發(fā)現(xiàn)的明清時期休書中,往往語氣生硬,遣詞造句非常絕情。古典名著《喻世明言》中描述蔣德休妻,在休書中點明"妻王氏多有過失,正合七出之條".新近發(fā)現(xiàn)的一份咸豐三年的休書,立休書的趙姓男子寫道:"妻勾氏不守婦道,凡事不讓不忍,多嘴多舌,搬弄是非,雖經多次勸解,惡行不改……"反觀敦煌放妻書,語氣都很緩和,只有"相離"、"分離"、"離別"、"相別"之類詞匯,絕不見"斥"、"逐"、"棄"之類字眼。
不僅如此,放妻書還十分強調夫妻間的情愛與感情:如夫妻間應"恩深義重"、"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于寢間,死同棺槨于墳下"、"夫妻語讓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恩義深極,貪愛因濃。生前抱白頭,死后要同于黃土",這與傳統(tǒng)禮教婚姻傳宗接代的觀念迥然不同。
有意思的是,放妻書沒有單方面指責,而是將造成婚姻、家庭關系緊張的責任,分攤給夫妻雙方,如"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fā)言,夫則拾棒"等等。進一步,放妻書都強調宿世姻緣,或云"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來相對";或云"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等等。認為現(xiàn)實婚姻中夫妻感情的嚴重沖突,乃至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冤家,今相遇會"所致。既然如此,其出路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結,好說好散。
或即基于這種認識,放妻書會拿出一段祝愿對方,如"相隔之后,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tài)。"
唐朝女子再嫁不為失節(jié)
早在1941年,仁井田升認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系中妻子地位的低賤。
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并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并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fā)現(xiàn)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說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系中,要比后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xiàn)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后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xiàn)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
楊際平先生提出,放妻書是用作離婚樣本來參照使用的,體現(xiàn)了民間離婚的實際情形,具有普遍意義。也許,這一"放夫書"恰恰反映了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唐朝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動性,離婚并不如我們想象中困難。
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jié),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唐人范攄在《云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志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污辱鄉(xiāng)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準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并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于眾。此后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
有歷史學專家專門統(tǒng)計了唐朝公主的離婚率情況,結果發(fā)現(xiàn)唐朝公主離婚再嫁的不在少數。據統(tǒng)計,唐朝公主總數是198個,除去34個早夭或當了道士的,有過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離婚史的就高達28個,接近20%.
財產分配赫然在列
現(xiàn)代人在離婚協(xié)議時,往往糾結于子女的撫養(yǎng)和財產的分割。但在周秦以后的中國古代,這兩項都不成為問題。子女的歸屬,按慣例都是歸男方,女方對此無權爭議;漢律規(guī)定:"棄妻,畀所赍",意思是離婚時,女方可帶回陪嫁物,但不能參加對男方家財的分割。
在敦煌放妻書中,財產分配赫然在列。放妻書表明了"所要活業(yè),任意分將"、"所有物色書之".有敦煌學者據此認為,當時夫妻和離時如果一方需要扶養(yǎng),雙方可以協(xié)商且雙方的父母可以參與;扶養(yǎng)可以采取給付"衣糧"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給付;扶養(yǎng)只持續(xù)一定時間。
么振華在《唐人離婚探析》一文中提出,敦煌放妻書中的離婚屬于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唐代以前,已有和離現(xiàn)象,單用法律規(guī)定和離,則自唐律開始,唐律規(guī)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這在當時是相當進步的措施了。
其實,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和離",只是唐朝離婚的三種制度之一。唐朝法律還規(guī)定了強制離婚。夫妻凡發(fā)現(xiàn)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與妻的親屬之間或妻與夫的親屬之間、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發(fā)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毆打、殺害、奸情等,不論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刑事處罰。
另外,夫方單方面提出的強制離婚,即"出妻"也是當時的一種離婚形式。"七出"作為離婚的條件,在西周就已出現(xiàn)?!吨芏Y》規(guī)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即所謂的"七去",也叫"七去"."七去"包括"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但也有"三不去",也叫"三不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余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也就是如果妻子無處可去,如果妻子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時夫家貧苦,后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不能休棄妻子。但是,對于"七去"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