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焚書坑儒":強化思想控制成帝制時代傳統(tǒng)(2)

時間:2013-08-22 08:21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王子今 點擊: 載入中...


  言秦始皇"皆坑之咸陽"之"四百六十余人"使用"術(shù)士"稱謂者,較早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伍被語所謂"殺術(shù)士,燔《詩》《書》"以及《漢書·儒林傳》所謂"燔《詩》《書》,殺術(shù)士".不過,《漢書》中其他相關(guān)評論,都明確認定"坑儒".如《漢書·五行志下之上》"燔《詩》《書》,坑儒士",《漢書·地理志下》"燔書坑儒".此后如《后漢書·陳蕃傳》"焚書坑儒",以及《后漢書·申屠蟠傳》"坑儒燒書",《后漢書·左雄傳》"坑儒泯典",《魏書·李崇傳》與《北齊書·邢邵傳》"坑儒滅學",也都是明確的表述。其實,所謂"術(shù)士"、"方士"和"儒生",文化資質(zhì)有某種相通之處。正如有的學者所說,"謂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蓋未省'術(shù)士'指方士亦可指儒生。"(光聰諧:《有不為齋隨筆》)"術(shù)士"可指"儒生"之例,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伍被語:"昔秦絕先王之道,殺術(shù)士,燔《詩》《書》,棄禮義,尚詐力",《漢書·伍被傳》作"往者秦為無道,殘賊天下,殺術(shù)士,燔《詩》《書》,滅圣跡,棄禮義".又《漢書·儒林傳》:"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詩》《書》,殺術(shù)士,六學從此缺矣。"分析上下文"先王之道"以及"禮義"、"圣跡"、"六學"諸語,根據(jù)當時語境,可以知道這里說的"術(shù)士"就是"儒生".


  《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陽"之"諸生",作為社會稱謂的使用,所指代的社會身份可能原本是比較模糊的。顧頡剛說:"當時儒生和方士本是同等待遇。""(秦始皇)把養(yǎng)著的儒生方士都發(fā)去審問,結(jié)果,把犯禁的四百六十余人活葬在咸陽:這就是'坑儒'的故事。"(《秦漢的方士和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頁)


  《論衡·語增》肯定"焚書坑儒"是歷史真實,以為坑殺對象就是"儒生",但否定了秦始皇欲全面取締儒學的說法:"傳語曰:秦始皇帝燔燒《詩》《書》,坑殺儒士,言燔燒《詩》《書》,滅去五經(jīng)文書也;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jīng)傳文書之人也。燒其書,坑其人,《詩》《書》絕矣。言燔燒《詩》《書》,坑殺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故坑殺其人,非其誠,又增之也。"在史事辨析時,又完全剔除了"術(shù)士"的表現(xiàn):"三十五年,諸生在咸陽者多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坑儒士,起自諸生為妖言。"


  我們必須重視的一則重要信息,是《史記·秦始皇本紀》在"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陽"之后記錄的扶蘇的表態(tài):"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jiān)蒙恬于上郡。"扶蘇所謂"諸生皆誦法孔子",明確解說了"諸生"的文化資質(zhì)和文化立場。又《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李斯駁淳于越語,前說"今陛下創(chuàng)大業(yè),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后說"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此處"諸生"就是"儒".《史記》中使用"諸生"稱謂凡33例,沒有一例可以明確包含"方士"身份。除前引多例外,如《封禪書》"使博士諸生刺《六經(jīng)》中作《王制》,謀議巡狩封禪事";又《孔子世家》太史公曰:"余讀孔氏書,想見其為人。適魯,觀仲尼廟堂車服禮器,諸生以時習禮其家,余祗回留之不能去云。"在司馬遷筆下,"諸生"稱謂都明確直指"儒""群儒".


  不過,宋元之際也有學者否定扶蘇之說。蕭參《希通錄》:"古今相承,皆曰'坑儒',蓋惑于扶蘇之諫。""自扶蘇一言之誤,使儒者蒙不韙之名。"陶宗儀《輟耕錄》卷二五"論秦蜀"條有同樣的說法,只是"自扶蘇一言之誤"作"自扶蘇言之誤"."扶蘇之諫",是直接針對坑殺"諸生"的批評意見,是與歷史真實時間距離和空間距離最近的判斷。發(fā)表者與帝國最高決策人秦始皇有最親近的感情,與執(zhí)政中樞機關(guān)有最密切的關(guān)系。輕易指斥"扶蘇一言之誤",恐怕是難以說服讀者的。


  還應當看到"焚坑"是體現(xiàn)出政策連續(xù)性的事件。"焚書"時已經(jīng)有對違令儒生嚴厲懲處的手段,這就是所謂"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和"以古非今者族".

 

 

  三、"焚坑"非"一時間事"

 


  "焚書坑儒"是中國政治史和文化史中沉痛的記憶?!肚夭唤^儒學論》對于"焚書"有"一時間事"的說法?,F(xiàn)在看來,不注意"焚坑"事件的前源和后續(xù),只是看作偶然的短暫的歷史片段,可能是不符合歷史真實的。


  宋代曾有"世人說坑焚之禍,起于荀卿"的說法(《朱子語類》卷一三七)。明人楊慎也說道,"宋人譏荀卿云,卿之學不醇,故一傳于李斯,而有坑焚之禍。"(《丹鉛余錄》卷一三)呂思勉說:"在《管子·法禁》《韓非子·問辨》兩篇中,早有焚書的主張。秦始皇及李斯就把它實行了。"(《呂著中國通史》,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頁)所說《管子·法禁》的主張,可能即"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shù)非而博,順惡而澤者,圣王之禁也".《韓非子·問辨》中的相關(guān)內(nèi)容,或許即"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


  我們注意到,《韓非子·和氏》說,商君建議秦孝公"燔《詩》《書》而明法令""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可知早在秦孝公、商鞅時代,"焚書"作為已經(jīng)"實行"的行政操作方式明確見諸文獻。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一○《諸子》寫道:"《韓子》曰:商君教秦孝公燔《詩》《書》而明法令。愚按《史記·商君傳》不言燔《詩》《書》,蓋《詩》《書》之道廢,與李斯之焚之無異也。"是說商鞅和李斯堅持的文化主旨"無異",而讀《韓非子》本文,可知"燔《詩》《書》",就是"焚書"無疑。前引《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及《漢書·儒林傳》所謂"燔《詩》《書》",以及《漢書·王莽傳下》所謂"昔秦燔《詩》《書》以立私議",都是說秦始皇"焚書".


  "焚書坑儒"形成的文化慣性,對后世政治生活依然有著長久的影響。以行政權(quán)力強化思想控制、文化控制、意識形態(tài)控制,成為帝制時代的政治文化傳統(tǒng)。歷史上有的時代,控制和反控制矛盾的激化,便可能重演秦代發(fā)生過的嚴酷的文化摧殘和人身迫害。東漢黨錮之禍發(fā)生,陳蕃上疏極諫,以當時局面直接比況秦時形勢:"以忠忤旨,橫加考案,或禁錮閉隔,或死徙非所。杜塞天下之口,聾盲一世之人,與秦焚書坑儒,何以為異?"(《后漢書·陳蕃傳》)面對漢末黑暗政治,申屠蟠也曾經(jīng)說,"昔戰(zhàn)國之世,處士橫議,列國之王,至為擁篲先驅(qū),卒有坑儒燒書之禍,今之謂矣。"于是選擇"窮退""韜伏",采取另一種抵制的態(tài)度(《后漢書·申屠蟠傳》)。這可以看作宋人俞德鄰所謂"商皓雖寂寞,幸免坑焚悲"(《佩韋齋集》卷三)的翻版。這種對"焚坑"之禍一再的深刻警覺,是因為這種危險確實長期存在的緣故。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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