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區(qū)法院對外公布一起因口頭約定房屋買賣協(xié)議而引發(fā)糾紛

時間:2017-04-20 08:21來源:大西北網(wǎng)-西部商報 作者:焦太霞 薛艷 點擊: 載入中...

  口頭協(xié)議買房 賣方反悔成被告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中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且明確具體事項


  舉案說法


  大西北網(wǎng)4月20日訊     買房置產(chǎn),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買賣房屋時,總是比了又比,挑了又挑,可謂慎之又慎。盡管如此,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而引發(fā)糾紛的情況卻屢見不鮮。4月19日,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一起因口頭約定房屋買賣協(xié)議而引發(fā)的糾紛。


  口頭約定房屋買賣協(xié)議 房主反悔


  2016年8月,錢某與呂某口頭商議,將自己位于西固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及家具以35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呂某。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約定次日由呂某給付錢某購房定金10000元。次日,呂某依約向錢某丈夫的賬戶轉(zhuǎn)賬支付了購房定金10000元,錢某出具了收條,收條載明“收到呂某小區(qū)房款押金10000元,如有一方反悔,按押金翻倍賠款”等字樣。2016年9月,錢某卻單方面告知呂某,不再將約定的房屋出售給呂某,并且僅返還10000元的購房定金。呂某認為錢某無故反悔違約,要求錢某按照約定雙倍返還購房定金,并承擔其為了給付房款提前支取銀行定期存款而造成的利息損失15370元。錢某未能按照呂某的要求返還與賠償,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呂某遂將錢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錢某向呂某返還購房定金10000元,并賠償呂某銀行利息損失2572.83元。但一審判決作出后,呂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為啥這么判 法院這么說


  1.合同為啥沒成立


  法院:該案系雙方購買房屋引發(fā)的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該案中呂某、錢某雖就房屋交易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且呂某實際支付了10000元購房定金,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雙方對購買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涉及合同的必備條款和主要條款規(guī)定不明而產(chǎn)生爭議。


  2.有“收條”證據(jù)為啥沒支持


  法院:呂某主張自己購買了錢某的房屋及附帶家具,但提供的“收條”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以353000元的價款購買了房屋;同時,錢某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其欲以370000元的價格出售房屋,也不能證明其與呂某之間以此價格進行了交易。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主張,且買賣房屋的必備條款約定不明,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故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收條”中約定的違約條款亦屬無效。呂某有權要求錢某返還已交付給錢某的購房定金10000元,雙方在協(xié)商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利息損失為啥獲支持


  法院:由于錢某已將房屋以高于370000元的價格出售于他人,致使雙方無法繼續(xù)就房屋買賣進行協(xié)商,錢某明顯存在過錯,對于給呂某造成的損失應由錢某承擔。呂某主張為了給付房款提前支取銀行定期存款而造成了15370元的利息損失,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其提前支取銀行存款造成利息損失2572.83元。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的房屋買賣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明確約定房屋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事項,以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和舉證困難。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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