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卻出事故 車主被判賠償70% 其余30%由原告自負

時間:2016-09-26 07:25來源:大西北網(wǎng)-西部商報 作者:焦太霞 樊麗 王小 點擊: 載入中...

  “好意同乘”出事故 車主被判賠償70%


  大西北網(wǎng)9月26日訊        9月25日,平?jīng)鰶艽h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審結(jié)結(jié)果。法院認定原告尚某某(免費搭乘人)的各項損失共計124362.82元,判決由被告陳某(駕駛?cè)耍┏袚?0%即87053.97元,其余30%由原告尚某某自負。


  原、被告系非常要好的朋友。2015年11月,被告陳某駕車從外地回到?jīng)艽?,碰到原告尚某某及其他兩人,陳某提議大家聚一下,尚某某表示同意。原告尚某某及其他兩人乘坐被告陳某駕駛的小轎車到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聚會完畢后,尚某某稱要到?jīng)艽h城住賓館,陳某又將尚某某及其他兩人免費搭載返回涇川縣城,途中翻車致尚某某受傷。尚某某先后入住涇川縣人民醫(yī)院、北京積水潭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診斷為:左尺橈骨遠端骨折,軸向劈裂,輕度移位,橈骨莖突骨左側(cè)舟狀骨骨折,共花醫(yī)療費50543.32元。尚某某的傷情經(jīng)甘肅科誠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為X(十)級傷殘。后原告尚某某起訴要求被告陳某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246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發(fā)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尚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要求肇事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支持。但為了貫徹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高于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的原則以及鼓勵相互幫助、好意施惠等善良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尚某某免費搭乘被告陳某的車輛造成損失,應(yīng)當自負部分責任,于是作出了前述判決。


  宣判后陳某表示不上訴,目前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后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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