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一工作人員受賄60萬被判四年半

時間:2016-06-27 08:29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董子彪 點擊: 載入中...

  為單位采購辦公房,受賄60萬還賭債


  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一工作人員被終審改判四年半并罰金20萬元


  大西北網(wǎng)6月27日訊     利用單位采購辦公用房之際,負責此事的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閆萬玖在采購過程中,收取房屋回扣款60萬元,而該款被其用于償還賭債。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閆萬玖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閆萬玖提起上訴。6月24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改判閆萬玖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件回放 2011年5月,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經(jīng)省政府采購辦批準采取自找房源方式采購辦公用房。同年5月16日,該中心成立業(yè)務用房采購小組,閆萬玖為采購小組成員。同年6月,閆萬玖通過朋友劉某得知雒某位于蘭州市城關區(qū)一大廈9樓的房產(chǎn)欲出售。后閆萬玖代表單位在與雒某商談購買房產(chǎn)事宜過程中,向雒某提出如該中心同意購買,要給其每平方米1000元的回扣,雒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25日,該中心與雒某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合同約定購買647平方米,每平方米1.315萬元,總房價850.805萬元。同年8月31日,雒某收到該中心第一筆購房款425萬元后,給予閆萬玖60萬元的回扣。 歸案后閆萬玖曾交代,該60萬元被用于償還其在白銀的賭債。2015年9月22日,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對該案重審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閆萬玖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他人回扣,歸個人所有,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判決 宣判后,閆萬玖不服提出上訴。蘭州中院終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原審法院判決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閆萬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適當。但閆萬玖上訴期間,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實施,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受賄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屬犯罪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受賄數(shù)額60萬元,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根據(jù)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且在法院審理期間閆萬玖家屬主動退繳60萬元贓款,可對閆萬玖從輕處罰。據(jù)此,蘭州中院終審,維持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予以改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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