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三萬元債務 男子謊稱給債主還錢 目的卻是為了搶劫對方

時間:2015-12-17 08:24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董子彪 張愛菲 點擊: 載入中...

  先借后搶 男子擄走“戀人”13萬元


  大西北網(wǎng)12月17日訊  借了3萬元債的男子達某謊稱給債主還錢,目的卻是為了搶劫對方,一審獲刑后,上訴時辯稱,自己與被害女子是戀人關系,不構成搶劫罪。12月16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達某有期徒刑10年5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1萬元。


  2013年9月6日,蘭州警方接到張女士報案稱,4天前,她被一名姓達的男子騙至蘭州市西固區(qū)福利西路一家屬樓的房間內搶走現(xiàn)金10萬余元。2014年2月26日,警方在蘭州市西固區(qū)臨洮街一小區(qū)內將達某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現(xiàn)金10萬元。據(jù)張女士陳述,其于2013年5月,在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一洗浴中心上班時認識了達某,同年7月達某向她借款3萬元,一直未歸還。同年9月初,達某給她打電話稱要還錢。張女士到達后,達某對其進行毆打并翻包找出銀行卡后,向其索要密碼,因手機轉賬未果,達某拉著她到銀行將卡內10萬元轉賬到達某的銀行卡。張女士受達某脅迫4天后,以到樓下取錢為由逃跑,向警方報案。


  2015年8月14日,西固區(qū)法院審理查明,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此前,達某還在2011年3月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7個月。法院鑒于本案贓款全部追回,酌情對達某從輕處罰。宣判后,達某提出上訴,提出自己與張女士是戀愛關系,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蘭州中院二審認為,達某與被害人張女士是否存在戀愛關系,并不影響其搶劫犯罪的構成,達某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形下,將被害人騙至出租屋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將銀行卡中的10萬元轉至其銀行卡內,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明確,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清楚,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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