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毛亞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時間:2015-11-25 07:55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趙野 點擊: 載入中...

  犯濫用職權罪,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定西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毛亞虎獲緩刑


  大西北網(wǎng)11月25日訊  11月24日記者獲悉,定西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毛亞虎因犯濫用職權罪、犯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一審被通渭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后其提出上訴。日前,定西中院駁回毛亞虎的上訴,維持原判。


  現(xiàn)年52歲的毛亞虎系白銀會寧人,其在2003年5月至2013年1月任定西市政府駐蘭辦事處主任,2013年3月至案發(fā)前任定西市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因涉嫌濫用職權于2014年12月5日由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4日由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通渭縣人民檢察院向通渭縣人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中,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同年3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于3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毛亞虎于2003年5月至2013年1月任定西市駐蘭辦主任,2009年6月定西市城投公司在全市組織縣級以上干部在蘭統(tǒng)購部分商品房,時任定西市駐蘭辦主任的毛亞虎在沒有確切房源指標的情況下,發(fā)布團購房信息,安排定西市駐蘭辦財務人員以購買團購房的名義先后收取陳某如、姚某等15人購房款、購商鋪款、購車位款等共計349萬元,后在沈某華等人的要求下,定西市駐蘭辦退還沈某華、安某、郭某萍購房款56.5萬元。其余款項被定西市駐蘭辦用于招待費、辦公費等支出。


  2013年1月,毛亞虎離任后,自己退還陸某麗等4人購房款、購車位款44萬元,尚有陳某如等人的248.5萬元無法退還。法院還查明,2010年6月、11月,定西市財政局兩次與定西市駐蘭辦以財政借款的形式撥付甘肅某公司工程款分別為500萬元、618萬元,資金到賬后,毛亞虎安排財務人員將專項工程款中的118萬元截留,用于定西市駐蘭辦招待費等支出,導致定西市財政國庫撥付的定西市駐蘭辦綜合樓專項工程款118萬元沒有支付。而毛亞虎離任時,定西市駐蘭辦現(xiàn)金余額為零,銀行存款余額650.98元。


  一審法院認為,毛亞虎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明知定西市駐蘭辦沒有團購房辦理等業(yè)務要求,也未得到有關部門授權,在沒有確切房源的情況下,發(fā)布商品房團購信息,安排財務人員收取他人購房款,并濫支濫用于單位接待費、辦公費等,導致他人預購住宅無法落實,他人所交購房款244.5萬元無法退還,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毛亞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安排財務人員截留、擠占專項工程款,用于單位接待費、辦公費等支出,致使定西市財政撥付的118萬元專項款沒有支付,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據(jù)此,數(shù)罪并罰,判處毛亞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宣判后,毛亞虎上訴稱商品房團購是自然人之間的事,不屬于本單位的業(yè)務,無需任何部門授權,其安排財務人員收取他人購房款實屬事出有因。此外,撥款根本不足以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責,所收取的他人購房款全部用于履行本單位的職能,應當由定西市政府承擔解決,認定其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錯誤的,請求撤銷一審對其犯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處理部分,依法對其免于刑事處罰。定西中院二審認定原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據(jù)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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