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取行李起爭執(zhí) 男子釀命案致一死一傷
省高院二審:有自首情節(jié),無期徒刑改判為15年
大西北網(wǎng)11月17日訊 因在他人門前停車取行李,乘車人王某某與對方發(fā)生斗毆,未料乘車人奪下對方木棒,毆打對方釀一死一傷命案。2014年11月3日,白銀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相應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訴。11月16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二審認定王某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故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負相應賠償責任。
2013年11月3日11時30分許,生于1985年的臨夏人王某某等人乘坐李某駕駛的轎車前往白銀區(qū)務工。李某將車停在白銀區(qū)王峴鎮(zhèn)被害人魏甲(化名)家院子門口卸行李,魏甲對此表示不滿。魏甲、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撕扯。王某某與另一被害人李乙(化名)在一旁勸架,李乙持磚塊打傷王某某頭部,王某某遂奪過魏甲手中木棒,先擊打魏甲的頭部,后又持木棍打傷李乙頭部。之后,魏甲、李乙被送往醫(yī)院救治,魏甲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魏甲系顱腦損傷,造成呼吸、循環(huán)功能障礙、衰竭致死;李乙頭部傷情屬輕傷。另查明,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24131.58元。
2014年11月3日,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不能理性對待與他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對引發(fā)本案具有過錯,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某無期徒刑。宣判后,王某某以“其是在勸架過程中被對方打傷,奪過木棍后亂掄出去打傷了被害人,其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有自首情節(jié),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王某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