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死緩到無罪釋放整整經歷了5年
省高院裁定,由定西市中院向陳琴琴支付國家賠償41萬多元
大西北網10月20日訊 從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到被改判無罪重獲自由,陳琴琴被羈押1827天。在被改判無罪后,陳琴琴提起無罪賠償。昨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終審裁定,由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支付陳琴琴4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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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從死緩到無罪被羈押1827個日夜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陳琴琴因涉嫌投毒殺害他人,被通渭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批準逮捕。2010年11月9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陳琴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喪葬費13588.50元。陳琴琴不服,提出上訴。
2012年3月18日,甘肅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定西市中院的判決,發(fā)回重審。7月19日,定西市中院以陳琴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琴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喪葬費13588.50元。陳琴琴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2014年9月18日,甘肅省高法作出判決,撤銷定西市中院的判決,宣告陳琴琴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2009年9月30日被羈押至2014年9月30日被釋放,陳琴琴的羈押時間共計18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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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
提出國家賠償意愿與判決相差100萬
在被改判無罪后,陳琴琴向定西市中院提出無罪賠償。2014年12月30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一)由本院支付賠償請求人陳琴琴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366660.63元;(二)在賠償請求人所在鄉(xiāng)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三)駁回賠償請求人的其他賠償申請。
宣判后,陳琴琴不服,向甘肅省高院提起賠償申請稱,自己應當?shù)玫劫r償?shù)母黜棑p失有:一、被無罪羈押5年的間接、直接經濟損失;二、聘請律師費用、家屬上訪車費等其他各項損失共計476000元;三、羈押期間患有高血壓、白內障等疾病的治療費及生活費;四、本人及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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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
省高院終審決定賠償41萬余元
2015年3月27日,甘肅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陳琴琴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了公開質證。質證中,陳琴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不要求定西市中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3萬元。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陳琴琴被羈押共計1827天,根據(jù)“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應當賠償陳琴琴人身自由賠償金366660.63元。陳琴琴兩次被判決死緩,被無罪羈押達1827天,長時間羈押給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壓抑,影響其日常生活,降低其社會評價。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陳琴琴稱其患有高血壓、白內障等疾病,但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疾病與無罪羈押存在因果關系。陳琴琴主張的其他費用因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故其該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