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獎金給主管送42萬甘肅盈科化工公司被判罰金30萬元

時間:2015-08-24 09:15來源:大西北網-蘭州晨報 作者:李輝 點擊: 載入中...
  為獲財政獎金,給項目主管送去42萬
  
  
  甘肅盈科化工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30萬元
  
  
  大西北網8月24日訊
在自身已經符合取得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條件下,申報公司為求萬無一失,拿出42萬元好處費打點負責的項目主管。8月20日,西固區(qū)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涉案公司甘肅盈科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盈科化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楊某、王某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盈科化工是2005年12月破產重組后成立的民營公司,楊某為該公司法人代表,擔任公司總經理,王某任副總經理。2011年初,王某根據楊某的安排負責該公司申報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一事。為了確保萬無一失,2011年7月中旬,楊某與王某一起約見當時主管淘汰落后產能項目的甘肅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萬某,并表達了希望其能夠幫助盈科化工成功申報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并獲取中央財政獎勵的想法,同時承諾事成之后給予獎勵資金的10%作為好處費,萬某遂答應幫忙。2011年7月底,二人為了讓萬某幫忙疏通關系,送給萬某20萬元現(xiàn)金;同年11月底,得知盈科化工在萬某關照下成功獲得了獎勵資金420萬元的消息后,為了表示感謝,楊某與王某按照承諾送給萬某好處費22萬元現(xiàn)金。
  
  
  西固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盈科化工為取得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由其法定代表人楊某決定,與該公司副總經理王某共同以單位名義實施了行賄的行為,行賄的資金從單位賬戶中提取,獲取的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也歸單位所有,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但考慮盈科化工于庭審后主動繳納大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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