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家555萬元倒入單位“小金庫”,挪用公款25萬元
臨潭縣能源辦原主任終審獲刑4年
大西北網(wǎng)7月14日訊 臨潭縣能源辦原主任何啟龍在任期間,指使單位會計采用虛列支出手段,將國家投資用于沼氣建設的國債專項資金倒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致部分資金受損;同時挪用公款25萬元。7月13日,記者獲悉,甘南州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以何啟龍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
臨潭縣法院一審認定,生于1967年的何啟龍逮捕前系臨潭縣能源辦主任。其在任期間,指使單位會計馮志財(另案處理)采用虛列支出手段,將沼氣建設專項資金以運費、材料費、三改工資、支付磚款和其他名義轉移至單位小金庫,共計555.548萬元。此后,又以電話費、水電費、餐費、車輛費、房租、禮品、旅游門票、購置辦公房等形式實際開支總計4306169.12元,以上支出做了賬外資金支出憑證。其余款項何啟龍挪用25萬元、支出票據(jù)丟失1.2萬元、移交下任會計現(xiàn)金、借據(jù)、支出單據(jù)354835元、被馮志財隱匿侵吞632475.88元。
2011年5月,何啟龍向會計馮志財借公款25萬元購買住房,在臨潭縣檢察院介入調查后補寫借條,于2014年2月19日歸還單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達2年8個月。何啟龍于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
原判認為,何啟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反規(guī)定,指使單位會計采用虛列支出手段,將國家投資用于沼氣建設的國債專項資金500多萬元倒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何啟龍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5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chǎn)的使用權,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故判決被告人何啟龍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何啟龍不服,提出上訴。
甘南州中院二審作出裁定,認為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5萬元長達2年多供個人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存在向單位正常借款的情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