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窨井摔傷路人致殘行政主管部門被判擔責
法院判令皋蘭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蘭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大西北網(wǎng)5月12日訊 一口窨井摔傷路人,造成十級傷殘,傷者尋求窨井所有者追討賠償。案件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無法確定地下管道及檢查井的所有人,怎么辦?昨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在無法明確窨井所有人的情形下,法院判處市政公共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皋蘭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承擔7成賠償責任。同時,與城建局有合作協(xié)議的蘭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
沒有警示牌路人掉井中
2013年7月25日晚11時許,馬某步行至皋蘭縣醫(yī)院大門對面馬路邊時,不慎掉入一沒有井蓋、未設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地下管道檢查井中受傷,后被他人從井中拉出送住地休息。后因疼痛難忍,于7月26日早晨被家人送入皋蘭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腰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9天后好轉(zhuǎn)出院,花去醫(yī)療費2482.39元,醫(yī)囑休息3個月。馬某傷情經(jīng)甘肅仁龍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事件發(fā)生后,馬某將皋蘭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由于按照皋蘭縣城建局的要求,蘭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人管道公司”)曾向馬某墊付了5000元的醫(yī)療費用,因此,當馬某提起訴訟時,中人管道公司也作為被告方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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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所有人行政主管要擔責
原審法院在審理此起窨井管道傷人案時查明,2013年4月皋蘭縣城建局立項對皋蘭縣北辰路進行路面翻修,同期需在路面下方埋設管線的相關單位也進行施工作業(yè)。根據(jù)傷者馬某的指認,原審法院現(xiàn)場勘查,涉案窨井為地下管線的檢查井,井壁上可看到地下預埋管道的口子,但管道內(nèi)還沒有穿入通信線纜,無法確定地下管道及檢查井的所有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皋蘭縣城建局作為縣城道路等市政公共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對在縣城道路上開挖、埋設管線、修建檢查井的行為進行審批,對未經(jīng)審批就進行上述施工的行為負有監(jiān)管處罰職責。由于皋蘭縣城建局拒不到庭應訴,不說明涉案檢查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原審法院通知勘查現(xiàn)場又不派員參加,致使無法查清涉案檢查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應視為皋蘭縣城建局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批及監(jiān)管處罰等城市道路管理職責,對道路上的檢查井致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馬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夜間行走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對方的民事責任。
針對本案中的中人管道公司,鑒于中人管道公司否認其為涉案窨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也無法確定其為涉案窨井的建造人和所有人,馬某僅以中人管道公司向其支付醫(yī)療費的事實證明中人管道公司是涉案窨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明顯證據(jù)不足,故對于馬某要求中人管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皋蘭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賠償原告馬某各種損失55464.39元的70%共計38825元,扣除蘭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墊付的5000元,剩余338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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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宣判七成責任由兩家承擔
宣判后,皋蘭縣城建局不服原審判決,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理由為:本案發(fā)生在施工期間,系因警示標志不完善,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管理維護不當造成的損害,中人管道公司作為施工人應當承擔責任,且城建局與中人管道公司已經(jīng)簽訂了《皋蘭縣地下弱電管網(wǎng)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書》,約定該管網(wǎng)施工、管理都歸屬于中人管道公司,皋蘭縣城建局不再是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中人管道公司在二審中提出,事發(fā)路面并非自己一家在施工,還有另一家公司進行施工作業(yè),因此,馬某受傷與己無關。
蘭州中院在二審中查明,2009年6月,皋蘭縣人民政府為甲方與乙方中人管道公司簽訂一份《皋蘭縣地下弱電管網(wǎng)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書》,其中約定:皋蘭縣城城區(qū)范圍內(nèi)所有地下弱電管網(wǎng)工程均由中人管道公司獨家投資建設及經(jīng)營,經(jīng)營期為20年;地下弱電管網(wǎng)項目建設過程及建成后,縣城建局依法按程序履行項目審批、監(jiān)督、管理權。2013年4月18日,發(fā)包人皋蘭縣縣城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指揮部與承包人甘肅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工程名稱:皋蘭縣北城路路面改造工程。
從以上兩份合同可以證明,事發(fā)時正是路面改造工程和地下弱電管網(wǎng)工程在同步進行中,但馬某遭受損害的原因是掉入窨井而非路面改造工程所致。
關于本案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問題,首先,中人管道公司作為投資經(jīng)營者以及施工人,在施工作業(yè)期間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依合同約定,地下弱電管網(wǎng)項目建設過程及建成后,皋蘭縣城建局享有管理權,但存在管理的疏漏和缺失,導致致人損害,故皋蘭縣城建局和被上訴人中人管道公司二者應共同承當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傷者馬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夜間行走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也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對方的民事責任。對此一審劃分責任比例3:7合理適當。
綜上,蘭州中院二審改判,一、維持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2014)皋民一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主文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蘭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