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宰客,派出所果真無權處理?

時間:2015-10-07 22:19來源:大西北網-新京報 作者:劉高 點擊: 載入中...

  青島“38元大蝦”事件,迎來新進展:據@青島市北發(fā)布,物價部門已責令涉事燒烤店退還非法所得,并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公然宰客的“38元大蝦”事件,在媒體曝光、輿論高壓下,迅速得到解決?;仡^看這起事件,有個情節(jié)耐人尋味,那就是“有麻煩找警察”民諺的難以奏效:事發(fā)時,游客發(fā)現被宰后選擇了報警,但到場警官卻稱,事情管不了,這屬于價格糾紛,他們沒有執(zhí)法權,并建議打工商部門電話,然后便走了。可因宰客引發(fā)的糾紛,相關警方真的無權處理嗎?

  所謂宰客,就是讓顧客以遠遠超過其真實價值的價格購買商品或服務。由于此種交易明顯的不公平性,往往同時伴隨著暴力或暴力威脅,否則不足以逼迫顧客“就范”。宰客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還涉嫌侵犯了顧客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理應進入法律規(guī)制的范疇。無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它均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2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據此,如果宰客行為數額超過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僅要查處,且應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那如果數額未超過2000元呢?也有查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可見,對于宰客行為,無論是一般性治安違法,還是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法律都賦予了派出所進行相應處理的職權,它也應該依法執(zhí)法。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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