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費合理性須經換位思考驗證

時間:2014-09-22 10:05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作者: 吳學安 點擊: 載入中...

    鐵道部門對火車票退票的規(guī)定,確有著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擠占公共資源。遺憾的是,有著善意初衷的事情,并不能將所有的善意傳達。

鐵道部門對火車票退票的規(guī)定,確有著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擠占公共資源。遺憾的是,有著善意初衷的事情,并不能將所有的善意傳達。

國家鐵路局官方微博近日發(fā)布消息,關于董正偉訴退票成本等信息公開一案,國家鐵路局已依法提起上訴。此前,董正偉不滿退火車票被扣20%退票款,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退票成本等信息卻遭拒,之后提起行政訴訟。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要求國家鐵路局重新答復。9月19日下午,董正偉收到上訴狀,一審敗訴的國家鐵路局在訴狀中堅稱自己“沒有定價權”,定價權屬于鐵路總公司,所以不存在“公開信息”這一職責(9月21日《南方都市報》)。

2014年春運前夕,隨著火車票購票、退票問題越發(fā)受到關注。鐵路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春運新政,令人關注的是,旅客改簽車票后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收取20%退票費。此前,根據鐵路總公司的退票費規(guī)定,從去年9月1日起實行梯次退票費制度,離開車前48小時退票只收取5%的退票費,24小時至48小時之間收取10%的退票費,24小時以內的收取20%退票費。

或許,從鐵路部門的角度考量,退票制度設計可謂一箭雙雕,一方面可以堵住“黃牛黨”憑一張身份證多次購票的尋租空間;另一方面,又能減少大規(guī)模退票造成的運力浪費和利潤流失。如此,“黃牛黨”的牟利空間被壓縮,作為稀缺資源的春運車票就越容易達到盡可能的分配公平和價格穩(wěn)定。這樣的制度設計初衷可謂用心良苦。雖說,改簽退票按照20%收取退票費,堵上這個漏洞,應該說是對原來問題的一個彌補,具有某種合理性。但有了這個合理性,并不等于說改變整個火車票退票費制度就合法。

盡管遏制“占票族”的出現,相比解決退票而言更為迫切。但如果從乘客的角度考量,把退票搞得如此復雜,未免顯得太不人性化了,一方面,既然鐵路售票系統(tǒng)已經實名制,為旅客直接補票或退票在技術上都已經不是難題,可以通過不斷改進來完善退票制度;另一方面,乘客既已購票,就應視為與鐵路部門的營運合同生效。除非特殊情況或特別約定,購票者理應擁有“后悔權”,有權利退票。這也是通常的行業(yè)慣例。從法律角度講,旅客購買的火車票,僅僅是客運合同的一個表現形式,鐵路部門實行實名制購票,售票系統(tǒng)里已經存有購票人的各項信息,鐵路部門能夠也應當給予辦理退票手續(xù)。

鐵道部門對火車票退票的規(guī)定,確有著一定的善意初衷,即防止“占票族”擠占公共資源。遺憾的是,有著善意初衷的事情,并不能將所有的善意傳達。盡管給乘客退票,確實可能有他人撿到車票冒名乘車,給鐵路部門帶來損失。但解決這一隱患的辦法,應該是加強車上驗票,或由售票部門將退票信息通知列車對點查驗。如此,鐵路部門自己麻煩一點,乘客的損失就能少一點;而簡單地一刀切式做法,既顯得簡單粗暴,又有推卸管理責任之嫌。

針對近年來涌現的“占票族”,確實需要出臺相關辦法加以遏制,但也不能忽視旅客面臨的退票難題,為這些有切實需求和合理訴求的旅客挽回損失。鐵路售票系統(tǒng)既然已經實名制,為丟票的旅客直接補票或退票都不是技術上的難題,理應把如何不斷改進完善退票制度提上議事日程。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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