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略人為妻。《二年律令-雜律》:“強略人以為妻及助者,斬左趾以為城旦。”略,
揚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晉之間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強取也。”按照這個解釋,“略人為妻”在漢代就是指攔路強搶、劫掠婦女以為妻妾的行徑。漢初,因社會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漢律中頗有關(guān)于嚴懲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勵吏民抓捕此類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盜律》:“略賣人若已略未賣,……,皆磔。”“知人略賣而與賈,與同罪。”《二年律令-捕律》:“亡人、略妻、略賣人、強奸、偽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二兩。”
而略人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對其進行嚴厲打擊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實從文獻上看,“斬左趾以為城旦”還不是漢代對略人為妻者的最嚴厲的懲罰,材料顯示有更重于此者,據(jù)《漢書-陳平傳》記載,陳平的曾孫、曲逆侯陳何就是“坐略人妻棄市”.
漢以后,唐律對略人為妻妾犯罪的刑罰減輕,只是“徒三年”,原因是唐律對“略人”犯罪的性質(zhì)有了與漢代不同的解釋,《唐律-賊盜律》疏議:“略人者,謂設(shè)方略而取之”,這樣“略人”就由攔路劫掠、綁架人口而變?yōu)橥当I拐賣人口,對犯罪性質(zhì)的認定有所減輕,刑罰亦隨之減輕。但至明、清兩朝,對略人為妻犯罪的懲罰又趨嚴厲,明律規(guī)定,凡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或送、賣與他人為妻妾者,皆處絞刑;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礎(chǔ)上,還進一步增加了“凡聚眾伙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者,……,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jiān)候”的內(nèi)容。
綜上所述,漢代的婚姻禁令所關(guān)乎的并不僅僅是婚姻問題,它更是當時的政治形勢、階級關(guān)系、倫理觀念、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漢代的婚姻禁令對當時的婚姻嫁娶有著強烈的規(guī)范意義,對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遠地影響,因此認真地考察這個問題,不僅有必要而且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