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法律規(guī)定:亂倫通奸結為婚姻的男女一起殺(2)

時間:2014-03-19 08:30來源:史學集刊 作者:張淑一 點擊: 載入中...


  值得注重的是,雖然漢律對奴、主通婚的限制只在男奴與女主一個方面,但是這種禁令發(fā)展的結果,卻是從北魏至唐、宋、遼、金、元、明、清,歷代都有關于良賤不婚的法律,而且愈加地細密嚴格,以《唐律-戶婚律》為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唐律-戶婚律》疏議所謂“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就應當是對良賤不婚這一法律在立法原則上的解釋。


  三,禁通奸。漢律所規(guī)定的通奸分為兩類,一是無血緣關系的普通男女間的通奸,二是有血緣關系的“同產”間的通奸,兩種通奸罪行輕重不同,刑罰也有區(qū)別。


  關于前者,《二年律令-雜律》:“諸與人妻和奸,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奸論之”.張家山漢簡此律亦見于敦煌懸泉漢簡II90DXT0112②:8,二者內容基本相同。和奸即通奸,按這條律令的規(guī)定,一般通奸者應獲的刑罰是“完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員,則罪加一等論處,以強奸論之。不過從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案例來看,漢代在為通奸當事人實際量刑時,并沒有把這條律令當作教條來處理,而是根據(jù)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杜縣瀘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與男子丙通奸,為其婆母素所告發(fā)。廷尉等欲以“不孝”、“敖悍”論女子甲罪,判甲“完為舂”,但廷史申認為甲與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屬“欺死夫”,犯罪性質應比在丈夫生時與人通奸的“欺生夫”為輕,因此判處“完為舂”量刑過重。廷尉后來采納了廷史申言的意見,遂減女子甲之罪。另據(jù)胡平生、張德芳兩先生對《史記》、《漢書》的梳理,漢代對通奸者的量刑“輕至免侯,重至棄市,相差甚大”,其中的差別應當也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結果。


  關于后者,《二年律令-雜律》:“同產相與奸,若娶以為妻,及所娶者皆棄市。其強與奸,除所強。”所謂“同產”,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在注釋《二年律令-賊律》時引《后漢書-明帝紀》注謂“同產,同母兄弟也”,這個解釋顯然是有欠缺的。“同產”一詞在秦漢文獻中十分常見,其既可以指兄弟,也可以指姐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后律》中便有“男同產”、“女同產”的說法;其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漢書-元后傳》稱:“太后同產惟曼早卒,余畢侯矣”,而實際上在王政君的五位兄弟中,只有王鳳、王崇與之同母,其余王曼、王商、王立三位與之都是同父異母,因此張晏注曰:“同父則為同產,不必同母也”.


  漢律對于“同產相與奸”的禁止實際上是對血緣內婚的禁止,血緣內婚本是原始婚姻形態(tài)的一種,在這種婚姻形態(tài)下,同血緣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關系,同時也是夫妻關系,人們所熟知的“血緣家庭”便是這種婚姻關系的代稱。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血緣內婚在原始時代即已遭到摒棄,尤其在進入文明時代以后,由于倫理觀念的日益成熟完善,血緣內婚更是被視為人倫之大忌,《周禮-夏官-司馬》便將這種行為斥為“外內亂,鳥獸行”.然而迄至漢代,這種行為還是未能禁絕,僅以《史記》、《漢書》的記載來看,“同產相與奸”的情形就非止一例:趙王彭祖之太子丹“與其女及同產姊奸”,廣川繆王劉齊“與同產奸”,齊厲王劉次昌“與其姊翁主奸”,代王劉年“為太子時與女弟則私通”,等等。正是因為仍有這些現(xiàn)象的存在,所以才會有禁“同產相與奸”律令的出臺。但是立法歸立法,實際的執(zhí)法卻并不嚴格:趙太子丹雖然被捕入獄,但旋又被赦出,其父還一度謀求“復立丹為太子”,可見處罰并不是很重;代王年坐與同產妹奸,也不過“廢為庶人,徙房陵”,甚至還“賜湯沐邑百戶”.


  其四,禁烝、。前引《二年律令-雜律》:“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為城旦。”復,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釋曰“”,并引《左傳》宣公三年杜預注曰:“漢律:淫季父之妻曰”.案漢律的此項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自先秦以來的烝、婚的否定。烝,《詩經-邶風-雄雉》孔穎達疏引服虔曰“上淫曰烝”,指與直系長輩的妻妾發(fā)生性關系,所謂“父死妻其后母”是其典型形式;,是指與旁系親屬的妻妾發(fā)生性關系,如簡文中所言的“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或“復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雖然在張家山漢簡中沒有直接體現(xiàn)出對于“烝”的禁止,但在漢代的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對“烝”的懲治卻比對“”的懲治還要嚴厲,燕王劉定國“與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奪弟妻為姬。與子女三人奸”,事發(fā)后漢武帝詔下公卿,皆議曰:“定國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誅”,結果劉定國自殺,國除為郡;淮南王子孝則“坐與王御婢奸,棄市”;東牟侯灌頗“坐與父御婢奸罪,自殺,國除”;濟北王寬“坐與父式王后光、姬孝兒奸”,漢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剄死。”自漢以后,歷代皆有關于烝、的禁令,如《晉書-刑法志》:“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唐律-戶婚》:“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妾,各減二等。并離之。”至明清兩朝,禁斷的范圍比唐律還有擴大,所有同宗親屬之妻妾皆在禁烝之列,同宗無服親之妻者尚且杖一百,伯叔之妻者斬決,兄弟妻者絞決。


  五,禁異國通婚。漢律的這條禁令見于《奏讞書》中的一個案例:漢高祖十年七月,京兆胡縣讞朝廷一份司法文書,請求裁決齊臨淄獄史闌的罪行,案件的大體經過是:齊臨淄獄史闌護送原齊國貴族田氏徙處長安,至長安后,闌娶田氏女子南為妻,并欲與之偕歸臨淄,但為關吏所捕捉。根據(jù)當時“令它國毋得娶它國人”的禁令,闌與南的婚姻為非法,“闌非當?shù)萌⒛蠟槠抟?rdquo;.吏議闌罪“當以從諸侯來誘論”,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同年八月,終審判決為“闌當黥為城旦”.


  所謂“令它國毋得娶它國人”,實際上就是禁止包括漢中心王朝與各諸侯國在內的各國人之間的婚娶。漢初之所以有此律令,應當是源于漢高祖劉邦對諸侯國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漢戰(zhàn)爭期間,劉邦為爭取同盟戰(zhàn)勝項羽,分封了七個異姓諸侯王,但對于這些“非劉氏而王者”,劉邦一直懷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稱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諸侯。然而無論異姓諸侯還是同姓諸侯,終歸都是占據(jù)大片土地并且擁兵自重的割據(jù)勢力,因此劉邦始終不能完全放心,《二年律令》中有幾條雖然制定于楚漢戰(zhàn)爭時期、但直至劉邦稱帝以后仍然保留的專門針對諸侯國的法律,就足以表現(xiàn)出劉邦對于諸侯國的猜忌與防范,如《賊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又《捕律》:“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又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又行其購。”同樣是出于安全的考慮,漢律還嚴禁“從諸侯來誘者”及漢人“亡之諸侯”,而禁止異國之人相互通婚嫁娶,也正是為了堵塞有人借嫁娶之名從諸侯國來引誘漢人或者漢人逃往諸侯國的通道,以防對中心王朝不利。前引齊臨淄獄史闌娶已遷往漢地的女子南為妻,正是觸犯了這樣的禁忌,結果闌被認定為“誘漢民之齊國”,南則以“亡之諸侯”論處。從文獻上看,漢代禁異國通婚的法令似乎施行了很久,因為直至西漢末年,左將軍彭宣還曾因與淮陽王通婚而被漢哀帝免官,理由是“非國之制”.不過,禁止異國通婚的法令似乎只是針對官吏與百姓,而不包括漢皇室在內,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劉邦將長女魯元公主嫁給了趙王張敖,此外武帝母王太后也曾欲將自己的外孫女娥嫁到齊國,因遭到齊國的反對才作罷??赡芤驗闈h皇室與諸侯國通婚帶有政治聯(lián)姻的性質,所以不在此條禁令的約束之內。 (責任編輯:陳冬梅)

>相關新聞
頂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線----------------------------
推薦內容
網站簡介??|? 保護隱私權??|? 免責條款??|? 廣告服務??|?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聯(lián)系我們??|? 版權聲明
隴ICP備08000781號??Powered by 大西北網絡 版權所有??建議使用IE8.0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Copyright???2010-2014?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