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部門明確支持,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包括婚前所買房屋在離婚后仍歸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兒前,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chǎn)公證”,約定如果以后離婚,女兒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個不少地帶回來。
宋朝時期規(guī)定,男女雙方如果鬧離婚,女方當初陪嫁過來的嫁妝仍然全部屬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給了女方多少錢,也不管夫妻雙方婚后擔負了多少債務,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妝去還。
宋朝時期的嫁妝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chǎn)種類。嫁妝并不是單獨注冊在妻子名下的產(chǎn)業(yè),官府要求財產(chǎn)都要以戶為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不管實際上他是否活著。然而,雖然女方的嫁妝全部要登記在男戶主的名下,但是具體的產(chǎn)業(yè)則要求明確地標示出來,這個事實關系到對嫁妝的恰當使用,不僅女人有生之年有權掌管它,而且還與確立的所有繼承人有關。
在兄弟同財共居時期,妻子的嫁妝被視為“妻財”,分家時不在分割的范圍內(nèi);在夫妻離婚時,法律將保護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即嫁妝或嫁妝換錢后置辦的房子、田地等財產(chǎn)仍歸女方所有。但如果婦女改嫁,僅可以帶走隨嫁田產(chǎn),但不能帶走原夫家其他財產(chǎn),也不能處置原夫家財產(chǎn),否則夫家的后人或族人就會站出來,與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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