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下發(fā)了《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據(jù)悉,該《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
依據(jù)《辦法》,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產品目錄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省公安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編制。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同時,依據(jù)《辦法》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限速裝置;其他更改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等。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產品目錄。對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領取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
《辦法》指出,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據(jù)要求,申請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到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fā)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等材料,并并交驗車輛。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登記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核發(fā)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受讓人應當提交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劃定13種行為駕駛者須遵循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人年滿16周歲;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范圍內通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的范圍內通行;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qū)域;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時速;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行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未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伸手示意;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上道路行駛;不得醉酒后駕駛;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下肢殘障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站、醫(y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