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轉賣抵押物 詐騙他人800多萬
一商貿(mào)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受審
大西北網(wǎng)10月13日訊 10月1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甘肅沛霖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承認了部分詐騙錢款的事實。法庭未當庭宣判。
據(jù)指控,2012年4月1日至9月28日,蔡某以做煤炭生意為由,隱瞞與甘肅大唐國際連城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4月4日終止合同、停止供煤,煤場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的事實,先后從被害人高某某處借款1071萬元,并以其名下房產(chǎn)一套作為抵押,但事后私自將抵押的房產(chǎn)轉讓,將借款大部分償還個人債務。此后蔡某支付高某某利息184.5萬元后失去聯(lián)系,尚有886.5萬元拒不歸還。公訴機關認為,蔡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隱瞞與甘肅大唐國際連城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合同,將抵押物私自轉賣的事實,騙取被害人886.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
庭審現(xiàn)場,公訴人出示了蔡某所在公司的財物審計報告等相關證據(jù),用以證明其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公訴人提出,蔡某2012年借款時隱瞞了其與甘肅大唐國際連城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終止的事實,并且合同只是預期,不能證明還款能力。同時,蔡某從被害人處借款還將自己的房產(chǎn)抵押,而從證據(jù)上看,成立后一直虧損。其在當年12月就將抵押物私自處理賣了,之后就逃避還款。而審計報告也顯示,其將所借部分錢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貴金屬投資,而非購買煤炭。
蔡某在法庭上只承認了部分詐騙錢款的事實,并辯稱,他自己購買煤炭的事實存在,但沒有詐騙動機,更沒有詐騙的故意。而蔡某的辯護人對蔡某涉嫌犯罪作了無罪辯護。該辯護人稱,蔡某不存在大肆借款,私自處置抵押物的情況。借款后公司還有盈利,沒有主觀故意,指控的詐騙事實只是推測性結論。而借款用在公司經(jīng)營,從專項報告看出確實大部分用于煤炭供應,同時蔡某自己也有愧疚之意,沒有欺瞞詐騙。從打款記錄看,用于貴金屬投資,是想還錢,在借款時公司確有項目,之前也與高某某有合作,所以詐騙證據(j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