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著戶口沒了 男子狀告公安局 法院:公安局補償男子1萬元

時間:2016-08-11 08:07來源:大西北網(wǎng)-西部商報 作者:樊麗 點擊: 載入中...

  人活著戶口沒了


  男子狀告公安局獲補償1萬元


  大西北網(wǎng)8月11日訊     外出務工的劉某在辦理戶籍證明時意外得知,因公安部門的失誤其戶籍被以“因各種疾病死亡”理由注銷。事后,劉某以公安部門注銷戶籍存在過錯,造成經(jīng)濟損失為由,對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提起行政賠償。8月10日,慶陽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因公安局的失誤致使劉某的戶籍被違法注銷,給其生活造成實際困難,遂判決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補償劉某經(jīng)濟損失1萬元。


  案情:戶籍被注銷 男子狀告公安局


  經(jīng)查,劉某原籍為慶陽市慶城縣蔡口集鄉(xiāng)周家塬,1989年劉某與西峰區(qū)彭原鄉(xiāng)劉家?guī)X村東嶺隊的劉某乙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離婚,但劉某戶籍于1999年8月20日遷入該村,離婚后劉某外出務工,而戶口一直留在該村。2013年9月9日,劉某要求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開具戶籍證明時,經(jīng)網(wǎng)上查詢得知,其戶籍于2009年3月3日“因各種疾病死亡”已被注銷。其后,劉某多次要求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恢復其戶籍登記并辦理身份證未果,遂以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注銷戶籍存在過錯,造成經(jīng)濟損失為由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該案經(jīng)慶陽市林區(qū)基層法院一審后判決,被告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精神撫慰金判決過少。


  判決:注銷行為違法 公安局補償男子1萬元


  對此,慶陽中院終審認為,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只有在死者的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其申報死亡登記時,才能注銷死亡人的戶口,但其僅憑劉某戶籍所在地慶陽市西峰區(qū)彭原鄉(xiāng)劉家?guī)X村委會的便函,即以劉某“因各種疾病死亡”為由,將劉某的戶籍予以注銷,其注銷行為明顯違法。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應當對其違法行為給劉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劉某在原審中未能提供其損失的相關證據(jù),其請求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劉某的戶籍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違法注銷,致使劉某無法辦理與身份相關的各種證件,給其生活造成實際困難事實存在,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亦對其工作失誤,當庭向劉某表示了歉意,并愿意給予適當補償。一審判決后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未提起上訴,應視為對原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的認可。原審法院以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的違法行為給劉某造成較大精神損害為由,判決由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賠償劉某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據(jù)此,終審判決,維持慶陽林區(qū)基層法院行政賠償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撤銷第一項,即“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補償劉某經(jīng)濟損失1萬元。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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