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座位起糾紛打斷他人鼻梁 施暴者終審被判賠4.3萬元
大西北網(wǎng)5月11日訊 5月10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一起受傷乘客狀告公交公司民事糾紛的上訴案。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該乘客李某的鼻梁是與同車乘客姬某因座位發(fā)生糾紛后被毆打所致,且公交公司在事發(fā)后已及時停車報警,故公交公司在該案中不擔責。
2014年6月29日,李某與同車乘客魏某、姬某從西站乘坐公交車,因座位發(fā)生糾紛后姬某打斷李某鼻梁。經(jīng)甘肅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為十級傷殘。傷者李某遂將姬某告上法庭索要賠償,一同成為被告方的還有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
七里河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姬某作為乘客,互不相讓,都存在過錯,對此姬某應承擔80%賠償責任。而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對李某是否造成人身傷害,缺乏證據(jù),故不擔責。
宣判后,李某對一審法院只對姬某作出賠償4.36萬元的判決不服,以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由,提出上訴。
蘭州中院二審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