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商標權屬之爭官司塵埃落定
省高院終審裁定:蘭州兩公司禁用該品牌文字注冊商標
大西北網12月2日訊 玉樹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藥業(yè)有限公司(下稱三江源藥業(yè)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注冊商標,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后,蘭州嘉偉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嘉偉公司)申請注冊了“三江源”文字商標,并將該商標轉讓給蘭州文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文利公司)。三江源藥業(yè)公司認為嘉偉公司注冊的“三江源”文字商標侵害了其受保護的馳名商標權,便將嘉偉公司、文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標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2月1日,省高院公布該起糾紛的終審結果,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冊商標,駁回了三江源藥業(yè)公司的其它訴請。
2001年6月,三江源藥業(yè)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屬主要經營的“三江源牌冬蟲夏草”、“三江源牌玫瑰精油”等為代表的冠以三江源品牌的中藥材、土特產品、保健食品等系列產品包裝上,現(xiàn)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獲得過多項榮譽,并于2006年6月1日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嘉偉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冊成立,2011年8月2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三江源”文字商標,2014年3月嘉偉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被告文利公司,至今該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三江源藥業(yè)公司認為被告嘉偉公司注冊的“三江源”文字商標侵害了其受保護的馳名商標權,訴至法院請求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標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嘉偉公司申請注冊“三江源”文字商標構成侵權。判決:嘉偉公司和文利公司不得使用或轉讓“三江源”文字商標;嘉偉公司支付三江源藥業(yè)公司訴訟維權費用20000元。宣判后,文利公司與嘉偉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考慮了三江源藥業(yè)公司商標的馳名程度即顯著性和知名度,還比較了兩商標的近似程度。三江源藥業(yè)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覆蓋了“三江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同時也考慮到利益平衡問題即“三江源”文字商標還未實際使用,如判令禁止使用不會給商標持有人造成較大經濟利益損失等因素,本案有必要判決禁止被告使用侵權商標,遂依法做出上訴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