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請未作答復 女子狀告省公安廳
蘭州中院一審判令省公安廳30日內(nèi)履行法定職責
大西北網(wǎng)11月11日訊 在受理了趙女士行政復議申請后卻未作答復,省公安廳認為,案件受理后趙女士重復提交,且提交后已得到相關部門的處理,故對其復議事項不再予以辦理。而趙女士則堅持要省公安廳給個說法,并將其告上法庭。11月10日,記者獲悉,該案由蘭州中院一審宣判,趙女士訴請獲支持。
趙女士訴稱,2014年4月4日自己被騎電動摩托車的張某撞倒后毆打致傷,酒泉東風場區(qū)公安局在一年時間內(nèi)未依法對肇事人處罰。2015年1月14日,趙女士就該案向甘肅省公安廳提起行政復議。同月28日,省公安廳致電趙女士稱,已依法要求東風場區(qū)公安局提交相應證據(jù)。3月10日,趙女士再次接到省公安廳電話“復議案件延期30日處理”,并于一周后收到了《行政復議期限延長通知書》。到期后,趙女士于4月24日以傳真函告省公安廳“404 案”復議期已過,望盡快作出復議決定并送達本人,但之后再未收到該廳任何回復。故請求判令省公安廳對“404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省公安廳辯稱, 在接到趙女士行政復議申請后,東風場區(qū)公安局聯(lián)系趙女士是否調(diào)解遭拒, 3月11日該廳對復議案件作出“延長行政復議期限30日”的決定。3月19日,東風場區(qū)公安局分別作出了對張某、趙女士分別行政罰款190元和200元的處罰決定。其間,趙女士在其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又以同一事由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并獲處理。趙女士的復議事項應當不再予以辦理。請求駁回。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公安廳接到趙女士行政復議申請后進行了受理,直至趙女士起訴時甘肅省公安廳未進行答復, 違反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依照《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判令甘肅省公安廳在30日內(nèi)履行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