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首腐”史勇在任期間斂財近五千萬元終審原判死緩

時間:2015-08-22 11:39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董子彪 點擊: 載入中...

  在擔任酒泉城建局局長等職務期間瘋狂斂財近5000萬元


  “甘肅首腐”史勇終審維持原判:死緩


  大西北網(wǎng)8月22日訊 2014年7月3日,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酒泉市城建局原局長史勇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白銀中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其妻茹秀琴也因受賄于當日被判刑。而史勇案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甘肅省職務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達近5000萬元。宣判后,史勇不服,提出上訴。


  8月21日,記者獲悉,省高院經(jīng)過審理作出終審裁定,并予以核準:維持一審對史勇和茹秀琴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史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茹秀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部分;撤銷一審對涉案贓款贓物判處部分,重新認定。


  確認一審認定的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受賄罪方面,史勇于2003年至2013年5月先后擔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長、城建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標、市政項目建設、工程款支付等公務活動中,先后收受浙江中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等25家建筑工程單位及個人給予的現(xiàn)金、金條及房產合計1864.775265萬元人民幣、41萬美元。其中,史勇和妻子茹秀琴共同收受姚某某所購上海市松江區(qū)別墅一套。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方面,史勇在案發(fā)時家庭實際財產為5865.966817萬元人民幣,53.343875萬美元,1.1495萬歐元,3.087萬港幣,包括房產、現(xiàn)金、債權、投資款、貴重物品折價、購物卡,及史勇、茹秀琴在本人或他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等。史勇及茹秀琴自1984年至2013年家庭日常消費支出為40.035萬元人民幣。史勇與妻子自1980年至2013年的合法收入為433.913902萬元人民幣,違法所得產生的孳息及其他非法收入共計1195.849761萬元人民幣。法院最終認定,史勇對數(shù)額為2411.462889萬元人民幣、12.343875萬美元、1.1495萬歐元、3.087萬港幣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省高院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扣押的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收款收據(jù)、發(fā)票以及扣押的黃金、手表、人民幣、外幣、銀行存折、銀行卡、購物卡等物品清單;史勇、茹秀琴工資收入證明材料等;商鋪租賃協(xié)議、商鋪租賃費的說明等。同時該證據(jù)在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時經(jīng)舉證、質證、辯論,省高院認為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予以確認。


  “部分受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經(jīng)查,行賄人姚某某和趙某某證言證明,為在其承建、并由史勇負責的酒泉市經(jīng)適房工程中得到關照,或為今后承攬到更多史勇負責的工程項目,先后于2007年、2009年送給史勇蘭州和上海兩處房產。對此有史勇的供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產公司說明和商品房預售合同等證據(jù)予以印證。行賄人吳某某證言證明,2005年和2011年,其以轉賬和現(xiàn)金方式分別給史勇幫忙承攬到工程的好處費200萬元和128萬元,并希望史勇在以后的工程上繼續(xù)照顧。就此史勇及其妻供述、酒泉城區(qū)道路工程石材供應合同、銀行卡明細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史勇收受吳某某200萬元的事實。


  同時,行賄人李某甲證言證明,2011年為北大河地皮開發(fā)的事,史勇向其“借款”300萬元,但借條的借款人為“洪藝盛”。對此有史勇的供述、酒泉市北大河土地開發(fā)協(xié)議書、借條及付款憑證等證據(jù)予以印證。行賄人馬某某證言證明,2008年春節(jié)后其按照史勇的要求把史勇珠海房子裝修好并買了家具,總共花了35.687萬元,同年的一天其和史勇到三亞看房,并給史勇交了25萬元定金,目的是在其公司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方面給予幫助。對此有史勇的供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說明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jù)予以印證。因此,省高院認為,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史勇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事實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511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糾正為2411萬元


  關于史勇所提“原判認定其家庭總財產及消費性支出數(shù)額與事實有出入,對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部分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加大了數(shù)額”的辯護意見,省高院經(jīng)查,扣押物品清單載明的內容、相關證人證言及上訴人史勇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被扣之物及存款持有人或為上訴人史勇或其妻,或為代存代管于他人名下。一審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準確區(qū)分財物實際所有人,并認定史勇在案發(fā)時家庭實際財產、日常消費性支出、家庭合法收入和家庭非法收入產生的孳息,除在家庭總財產及差額部分計算略有偏差外,其余認定數(shù)額均正確。


  省高院認為,原審對史勇判決附加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非是對其家屬所有或應有財產的沒收。史勇實際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來源之間形成巨大反差,完全超出其正常收入范圍。而所謂2005年至2007年史勇通過銀行給吳某某支付70余萬元的銀行憑證,與案件事實認定不具有關聯(lián)性,故不予支持。


  對于其妻茹秀琴業(yè)務提成收入說明,經(jīng)法院核查,辯護人提交的茹秀琴業(yè)務收入65.27萬元客觀、真實,應予采納,并將65.27萬元作為其合法收入從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中扣除。對一審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中涉案人民幣數(shù)額存在的計算錯誤由二審一并糾正,即史勇不能說明來源的人民幣數(shù)額由2511.865789萬元糾正為2411.462889萬元。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史勇在偵查階段雖然有認罪態(tài)度好、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罪行、收受贓款全部繳回等情節(jié),但一審已體現(xiàn)了依法從寬的政策,故其與辯護人所提“有自首事實,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并據(jù)此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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