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條例(送審稿)》公布
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大西北網6月1日訊 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擬定了《甘肅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條例(送審稿)》通過甘肅法制信息網(www.gsfzb.gov.cn)5月31日至6月28日公布,并面向社會征求建議意見,公眾可通過信函方式(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guī)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注明 “立法征求意見”字樣)或通過電子郵件方式(fzb605@163.com)各抒己見。
任何單位或個人 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工期
《條例(送審稿)》提出,交通建設工程應堅持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要求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建設單位應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未經許可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及安全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等。未經質量監(jiān)督機構檢測或者對檢測意見提出需要整改的問題未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試運營。質量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停止試運營。
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 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監(jiān)理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工程項目監(jiān)理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符合合同約定,并經建設單位同意。監(jiān)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安全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理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在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工程發(fā)包給不具資質施工單位 最高將罰款100萬元
根據《送審稿》,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等情況,將被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