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宋史剛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開庭審理

時間:2015-05-29 07:21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晚報 作者:許沛潔 點擊: 載入中...

宋史剛法庭受審
宋史剛法庭受審


  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


  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宋史剛昨日法庭受審


  大西北網(wǎng)5月29日訊 5月28日,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宋史剛,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在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宋史剛濫用職權,違規(guī)轉讓3宗金礦,給國家造成1個多億元的損失;指控宋在任職期間,收受7家國有企業(yè)以及8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局行賄款70余萬元;同時,宋史剛無法說明家中100多萬元財產(chǎn)的來源。庭審于上午9時30分準時開始,歷經(jīng)4小時后結束,法官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1


  指控


  濫用職權違規(guī)轉讓3宗金礦造成國家損失一億多元


  宋史剛,男,漢族,山東省陽谷縣人,1962年生,中共黨員,在職博士研究生,原系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被刑拘,同年7月5日,經(jīng)甘肅省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五六月間,無業(yè)人員王向奎通過甘肅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總隊隊長王軍得知,天水總隊擬轉讓西和縣小東溝、四兒溝門、元灘子3宗金礦探礦權,遂與天水天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國龍找到與王軍交往多年的時任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長宋史剛商議受讓事宜。宋史剛答應協(xié)調(diào)并先后向王軍電話安排,由天水天龍公司與深圳中南偉業(yè)于同年8月25日簽訂勘查開發(fā)協(xié)議,中南偉業(yè)和天龍公司各支付600萬元給天水總隊作為探礦權轉讓價款,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天水總隊現(xiàn)金出資200萬元,享有項目公司10%的股東權益,中南偉業(yè)、天龍公司各按45%的比例投資入股。


  2006年11月,省有色地勘局派羅偉民(另案處理)任天水總隊副隊長。王向奎再次找到宋史剛幫忙協(xié)調(diào)。12月12日,天水總隊向省有色地勘局提交了由天龍公司獨家受讓3宗探礦權的轉讓請示,宋史剛批示同意。12月14日,天水總隊負責人羅偉民與天龍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國龍簽訂了3宗探礦權轉讓合同,轉讓價款分別為:小東溝礦450萬元、四兒溝門礦450萬元、元灘子礦100萬元。此前,田國龍與西和鑫達礦業(yè)公司的葉友堂協(xié)議將小東溝等3宗金礦探礦權49%的股份作價1850萬元轉讓給西和鑫達礦業(yè)公司。2007年5月17日,天水總隊向省有色地勘局再呈報“關于協(xié)議轉讓西和縣小東溝金礦普查等3個探礦權有關情況的報告”。經(jīng)宋史剛簽發(fā),省有色地勘局向省國土資源廳呈報此報告,申請審批轉讓。


  5月下旬,宋史剛調(diào)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主管礦業(yè)權審批。11月6日,宋史剛主持召開2007年第15次廳長辦公會,同意省有色地勘局對3宗探礦權的轉讓申請。2012年2月,西和縣小東溝等3宗探礦權受讓方田國龍、葉友堂等人,將其持有的3宗探礦權70%的份額作價723,507,000元轉讓給山東黃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經(jīng)國家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審計,2014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審查意見認定:在3宗探礦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天水天龍公司累計投入資金5,421.46萬元。天水天龍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國龍將其持有的3宗探礦權49%和51%的份額,先后轉讓給西和鑫達礦業(yè)公司葉友堂和山東黃金公司,兩次分別獲利1,360萬元和48,897.19萬元;葉友堂將其持有的3宗探礦權19%份額轉讓給山東黃金公司,獲利17,689.26萬元。按照山東黃金公司2012年收購價計算,天水總隊3宗探礦權轉讓合同喪失10%股份對應的金額為10,140.07萬元,由此給國家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


  2


  指控


  7家國有企業(yè)


  8個下屬國土單位


  為拉近關系屢次送禮


  被告人宋史剛在2007年至2013年審批三宗探礦權期間,先后收受小東溝等三宗金礦受讓方王向奎、田國龍、葉友堂等人所送財物達114,000元。被告人宋史剛在擔任甘肅省有色金屬地質(zhì)勘查局副局長和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670040元。行賄者來自7家國有企業(yè)以及8個地州市的國土資源局,行賄時間大多集中在逢年過節(jié),以購物卡以及現(xiàn)金方式送,目的都是為了與宋史剛“搞好關系”。


  公訴機關認為,宋史剛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礦企業(yè)主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達78404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辯解】一筆30萬元的款項是借款不是受賄


  在以上指控中,宋史剛承認絕大多數(shù)屬實,但對于一筆30萬元金額的款項,宋史剛強調(diào)“這是借款,我有借條為證,而且在借款到期后,我返還了30萬元,這怎么能算受賄?”對此,公訴機關認為,30萬元屬于宋史剛以借款為名的受賄。


  3


  指控


  無法證明107萬余元從哪來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偵查機關在清查、核實被告人宋史剛的財產(chǎn)來源時發(fā)現(xiàn),宋史剛家庭現(xiàn)有財產(chǎn)3,373,027.53元,家庭消費支出1,593,185.34元,財產(chǎn)和支出合計4,966,212.87元。宋史剛家庭合法收入3,103,992.99元,涉嫌受賄犯罪所得784040元。


  從上述家庭財產(chǎn)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受賄所得后,差額部分尚有1,078,179.88元家庭財產(chǎn),宋史剛及其妻子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辯解】夫人管賬我不知道家底有多少


  對此,宋史剛直呼冤枉,他坦言“我在家不理財,都是夫人管,我就是想不通,沒拿別人的錢,怎么多出了這么多!”其辯護律師提出,理財收益方面,銀行存款有部分利息計算存在差異,還有宋的兒子在出國留學時的學費、生活費等費用都存在異議。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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