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4月9日訊 2015年修訂版的《蘭州市城鎮(zhèn)自由職業(yè)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于本月起正式施行,記者注意到,與以往不同的是,自由職業(yè)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后,若因買房等原因須申請貸款時,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繳存時限的條件上有所放寬。修訂版《辦法》明確,“自由職業(yè)者自開戶之日起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后,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取消了之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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