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3月25日訊 逢年過節(jié)收受紅包,收禮官員認為這叫人情往來,情大于錢款??稍诜ㄔ簩徟兄?,如此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因為收取了3.7萬“情意款”,栗某被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法院從栗某是否構成受賄罪、其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等方面進行了判后答疑。
【案情】
受賄3.7萬元說是禮尚往來
經審理查明,栗某原系蘭州某公司物資配送分公司業(yè)務員、某站材料員。2010年及2011年春節(jié)前夕,栗某先后兩次收受某業(yè)務公司業(yè)務員楊某現金共計4000元。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間,栗某先后5次收受某公司彭某的現金共計3.2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夕,栗某收受某業(yè)務公司業(yè)務員李某的現金1000元。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栗某系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3.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栗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栗某以量刑過重為由,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3月19日,該案在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栗某自辯認為其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的3.7萬元中,有2萬元她本來要退還,但因家庭變故導致一再拖延,還有5000元系禮尚往來,不是受賄。法院審理后,綜合全案當庭判決,栗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疑】
此案審理結束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就法院為什么這么判、栗某是否構成受賄罪、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等問題進行了判后答疑。
1.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法院:栗某稱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是在正常的工作中幫助了他人,他人為感謝她而給予酬勞,這是一件小事。法院認為,栗某作為招投標小組成員,在正常的工作職責中,所做的工作是正當的,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能因此收取他人的錢財。因為對于栗某的正常工作,已有國家給予的報酬予以對價,再收取他人的錢財,首先違反的是工作職責。其次,當數額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時,即構成違法犯罪。
2.如何理解“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法律規(guī)定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備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同時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論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3.栗某主觀上是否有收受2萬元
的故意?其所陳述因家庭變故等原因未能及時上交錢款的辯解能否成立?
法院:首先,對栗某家庭發(fā)生的變故和特殊原因,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人情不能代替法律。一個人在從事她的職業(yè)時都有職業(yè)所賦予的職責和權力,結合本案,當栗某開始收受茶葉的時候就應當認識到這種行為是不正當的、不恰當的。自從知道茶葉罐中有錢后,栗某有充分的時間和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途徑去妥善處理。司法解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但是,栗某自知道茶葉罐內有現金后,雖然有不想收受財物的意思表示,但是直到案發(fā)前,仍然沒有實際達到退還或上交的法律后果。因此,栗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4.是否量刑過重?
法院:本院注意到栗某在庭審過程中多次提到這是一件小事,認為其實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刑法對受賄罪的量刑有嚴格的數額規(guī)定。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受賄罪的量刑比照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對犯罪數額在5000元至5萬元的,應當處以一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充分考慮到栗某全部退贓、坦白、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并經過調查認為適用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qū)有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依法適用緩刑。因為上述情節(jié)只是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栗某所要求的免予刑事處罰沒有法律依據,不能降格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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