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3月23日訊 小兩口新婚不久便鬧分居,進而雙方對簿公堂,男方索要彩禮和嫁妝。3月19日,記者從永登縣法院獲悉,該案一審近日宣判:女方應(yīng)返還彩禮款中的50%,即23500元,返還價值6000元的“四金”飾品;男方返還女方的陪嫁財產(chǎn)。
2013年9月,經(jīng)人介紹,童某與娜娜相識,同年農(nóng)歷九月二十六日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童某向娜娜家送去彩禮48000元及價值11600元的“四金”。同年農(nóng)歷十一月初二,兩人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但未領(lǐng)取結(jié)婚證。童某在訴狀中稱:2014年7月3日,娜娜離家出走,在得知其回到娘家后,便去找她回家與自己繼續(xù)共同生活。遭到娜娜拒絕后,童某不想人財兩空,遂將娜娜連同其父母告上法庭,申請法院判令三人返還彩禮48000元及價值11600元的“四金”。
娜娜一家辯稱,童某和娜娜同居生活了7個多月,可是當娜娜懷有身孕后,童某不僅不關(guān)心照顧反而動手打人,無助的娜娜遂選擇離家出走,并被迫于2014年7月6日做了人流手術(shù)。針對彩禮之爭,娜娜的父母提出,當初的彩禮在共同生活期間已轉(zhuǎn)化為共同財產(chǎn),童某給付娜娜的絕大部分財物是為增加感情的無條件的贈與行為,況且在此期間,娜娜也付出不少,因此,彩禮不應(yīng)返還。案件在審理時,娜娜父母還提出,娜娜曾做流產(chǎn)手術(shù),童某應(yīng)賠償精神撫慰金25000元。
永登縣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童某與娜娜雖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二人一直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且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后又分居生活,故童某因索要彩禮訴至法院,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但考慮到同居期間,娜娜曾有身孕,且童某酒后有毆打娜娜的現(xiàn)象,存有一定過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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