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程公司項目經(jīng)理挪用公款23.2萬 投案自首獲判緩刑

時間:2015-03-04 08:50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晚報 作者:記者許沛潔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3月4日訊 現(xiàn)年52歲的馬某某出生于陜西省蒲城縣,大學文化,原甘肅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干部。2013年9月13日,馬某某在公司紀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稱自己挪用公款23.2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昨日,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外公布判決,馬某某構成挪用公款罪,判處緩刑。
  
  經(jīng)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為甘肅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經(jīng)理、總工程師,同時擔任青藏鐵路公司樂都站信號樓地基加固工程項目經(jīng)理。在此期間,馬某某負責管理項目資金。借此便利,馬某某分別于2012年1月4日、1月5日擅自挪用公款20萬元、3.2萬元,共計23.2萬元用于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chǎn)品,收益3198.47元全部用于家庭及其個人消費。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其公司紀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在案發(fā)前退還了全部公款及利息。2013年10月10日,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決定對馬某某取保候審。2014年10月8日,決定繼續(xù)對被告人馬某某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是在國家出資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院據(jù)此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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