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29日訊 2012年11月,甘州區(qū)一農牧公司計劃在其農場修建羊舍。這項工程由蘇某承包,并約定,在修建過程中由蘇某負責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所發(fā)生的一切人身安全意外均與農牧公司無關。
2013年3月9日,在搭建彩鋼棚時,因操作不慎,其中一名施工人員馬某被供電公司產權所屬的高壓線擊中。經法醫(yī)鑒定,分別系九級、十級兩項傷殘。馬某受傷后訴至法院,要求農牧公司、蘇某以及供電公司賠償各項費用19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農牧公司的羊舍修建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蘇某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情況下從事羊舍大棚的修建,并在高壓電線下修建羊舍時,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未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盡到防護義務。被告供電公司作為該高壓線的產權所有人,未在附近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且在施工時又未進行阻止、警告,對電路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依據相關法律判決:一、農牧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的25%;二、蘇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的30%;三、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的25%;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具有電工資質,在高壓電線下從事羊舍修建時,應當預見可能遭受的危險,但其并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故原告對自己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農牧公司的羊舍就在高壓線下方,其修建計劃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農牧公司應對羊舍大棚的修建提供安全的施工環(huán)境,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蘇某不具有相應的資質而從事羊舍大棚的修建,本身有一定的過錯。
另外,供電公司作為該高壓線的產權所有人,既未在附近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又未阻止、警告正在進行的施工,且斜穿羊舍的高壓線事發(fā)時為裸線,其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農牧公司與蘇某簽訂了免責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