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酒后回家未及時進門 逆子弒父傷母

時間:2014-05-22 10:11來源:蘭州晨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原標題:酒后回家未能及時進門,逆子弒父傷母
  
  因投案自首一審被判死緩后不服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大西北網5月22日訊 據(jù)蘭州晨報報道
:因酒后歸家父母未及時開門,男子竟揮鐵鍬對親生父親痛下殺手。殺父男子李軍被酒泉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5月21日記者獲悉,省高院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經查明,2012年11月3日,李軍與他人飲酒至晚10時許,駕駛三輪摩托車來到酒泉市肅州區(qū)泉湖鄉(xiāng)標準化養(yǎng)殖園其父母住處。李軍敲門后因父母未及時開門,李軍進入房間后順手拿起一把鐵鍬,在其父李某胳膊及背部擊打,鐵鍬被打斷后又持鐵鍬把毆打父親。其母馬某上前阻擋時,李軍在母親右眼搗了一拳。后其父母找機會跑出房間,李軍追出,又將父拉進房間進行毆打,直到父親被打倒在地,遂回到自已的住處。次日早晨7時許,李軍父親李某死亡。當年11月5日,李軍在親屬的勸說下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擊打頭部及胸背部致顱腦損傷、雙肺挫傷死亡;馬某系面部鈍性外傷致右眼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法院另查明,李軍2007年8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26日刑滿釋放。
  
  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一審后認為,李軍持械故意毆打其父母,致其父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軍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且系累犯,應予嚴懲;但其在犯罪后,由親屬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法院判處李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對其限制減刑。宣判后,李軍認為,案發(fā)時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在與父母爭吵、撕打中誤將父親致死,且案發(fā)后主動投案,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省高院認為,原審認定李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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