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伙同舅子打死2雇員民間雜技團長領無期
大西北網(wǎng)5月20日訊 據(jù)《蘭州晨報》報道:與雇傭的兄弟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雜技團團長伙同自己的小舅子將對方打死,逃逸長達15年后投案。5月15日記者獲悉,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河南籍男子孔凡重日前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無期徒刑,并賠償2名被害人家屬共3萬余元。
法院查明,1995年11月,孔凡重與其小舅子趙中華(在逃)組織民間雜技團在甘肅省武威市境內(nèi)演出期間,雇傭了被害人李甲、李乙(化名)兄弟開車和打雜。1996年8月25日19時許,孔凡重的雜技團將車停在酒泉市肅州區(qū)一路段支鍋煮玉米充饑,孔凡重、趙中華與李氏兄弟發(fā)生爭執(zhí),遂持固定帳篷的鐵棍在兄弟2人頭部擊打,致李甲當場死亡。隨后,孔凡重、趙中華等人駕車潛逃。當月28日10時許,李乙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此后,酒泉地區(qū)公安局發(fā)布協(xié)查通報和通緝通報抓捕犯罪嫌疑人孔凡重、趙中華等人。2011年12月13日,孔凡重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3年5月21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孔凡重無期徒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甲家屬經(jīng)濟損失16453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乙家屬經(jīng)濟損失17220.50元。宣判后,孔凡重及2位被害人家屬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孔凡重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賠償判賠適當,遂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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